公告 2024年10月31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江苏川之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案号为扬江人社察罚告字〔2024〕第005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节假日顺延)到本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联系人:纪军,联系电话:0514-80330096,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志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嘉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志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233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兰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4)陕0303民初195号

  李娜:本院受理原告樊小伟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30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十里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浙江光磊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我局依法受理你单位职工王青虎的工伤认定申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贵工伤调函〔2024〕30号)内容如下:王青虎自述在你单位承建的建筑工地工作期间,于2024年5月25日被重型吊机上的钢结构砸伤。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0月15日受理该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举证,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做出工伤认定。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东路168号,邮编:247100,联系人:徐伦旺,电话:15805663927。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