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我一时冲动犯了错,诚恳道歉,希望你们原谅……”近日,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李某与刘某握手言和。
今年4月,刘某来到浉河区检察院,称其夫妻二人在店内经营时无故被李某殴打,经鉴定均为轻微伤,刘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决定表示不服。
原来,公安机关认定该案的起因系刘某因遛狗与李某母亲许某发生矛盾,许某告知李某后,李某前往刘某店门口殴打刘某夫妇,但刘某称案发前后许某没有遛狗,更未辱骂许某。
受案后,检察官经梳理认为,有三点争议:一是信访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情况不认可,二是打人者李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三是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有案不立的问题。
带着疑问,检察官调取了刘某门店外的监控,发现因遛狗引发的纠纷这一说法不成立。经询问李某得知,因其误以为母亲被刘某辱骂而对刘某夫妇实施殴打。该案系李某因误以为其母被刘某辱骂,同业竞争又存在嫌隙而引发的殴打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邻里等纠纷实施殴打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检察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仍存在偏执情绪,为实质性化解矛盾,该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化解矛盾,检察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耐心释法说理,澄清案件起因经过,引导他们理性看待问题。最终,李某与刘某打开心扉,握手言和。
(邹燕 佘志鹏 王莹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