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生: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庞加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庆生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03民初19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减少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872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872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即3.45%的年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截至2024年3月15日为823.35元);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案件受理费等)。联系电话:0556-5866753。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23452N)、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100149122794N)、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44246D)、蒋建良(身份证号码:320223196210065898):本院受理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评估方式对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民营园齐云路北工业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权证号:合经区国用(2002)第064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民营园齐云路北工业房地产及地上附属物〔权证号:合经区国用(2002)第064号〕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390.576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2024〕房估字第S02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粤星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40100MA2MYQ1DXM)、张明辉(身份证号码:140802198411190018)、柴娟(身份证号码:142730198205250747):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合肥鑫粤星商贸有限公司、张明辉、柴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2236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张明辉、柴娟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风景区西侧中国院子万振紫蓬湾12幢110室〔权证号:皖(2017)肥西不动产权第0026216号〕土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273616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67445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274452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秋端、谢承坤、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鸿铭与被告吴秋端、谢承坤、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00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超:本院受理原告李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66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陈小平、刘爱凤、陈进:本院受理原告戴燕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20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黄超:本院受理原告黄文静、齐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8096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胡坤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帮你管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坤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永建、朱业兰:本院受理原告晁自山与被告刘永建、朱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71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凌子敏:本院受理张祥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崔云海: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庆山:本院受理柳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6900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何斌:本院受理李进诉你、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瑞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领风青少体育俱乐部:本院受理原告吴伶俐诉被告合肥瑞屹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领风青少体育俱乐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064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云南泉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别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仁之: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11058号、11059号、11061号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加全、张毕林、苏静、云南泉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别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曹仁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祥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祥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曾素琼、杨杰:本院受理徐前发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家伟: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家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李家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7593.86元,利息、罚息345.6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7593.8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7.4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忠锋:本院受理原告郭子武与被告马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马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郭子武偿还借款本金109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3月25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郭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3000元,均由马忠锋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8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海龙:本院受理原告陶训胜与被告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王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陶训胜借款本金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陶训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70元,均由王海龙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沛勇:本院受理原告吴冬宁与被告贺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贺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吴冬宁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吴冬宁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154元,均由贺沛勇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8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洲:本院受理原告贾丰羽与被告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王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贾丰羽借款本金2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贾丰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元、公告费520元,合计883元,均由王洲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8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小平(身份证号码:321121197306185912):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8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融侨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2344元、公告费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唐山鸿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唐山鸿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857.24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5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票据为准),由被告张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臣军、韩刘、安徽臣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明畅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0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永进:本院受理原告孙道钦、邰永星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胡广侠、秦荣荣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412号、13788号、13325号、138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曹艳: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老年公寓诉被告曹艳、王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1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9月9日所拖欠的养老服务费86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创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丽、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792号,原告阜阳创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本息合计132580.71元及利息(利息以132580.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扣划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8760.95元(违约金以132580.7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扣划之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7日);3.依法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颍州区府前路156号双清院子22#住宅楼903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国付:本院受理原告王洪辉诉被告王国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9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庐江县建星膨胀剂厂、巢湖市庐江县永昌水泥有限公司、邢周友、袁新芝、郭孝春、李菊琼、郭进、安徽省庐江县锦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庐江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新疆微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决议:1.毋劲不再担任公司的董事长;2.解聘白铠瑞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白铠瑞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自此日期后,该两位人员无权对内履行职务,对外进行的任何业务、承诺、活动均属其个人行为,均不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无关。
新疆微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遗失声明
本人陈思帆,于2024年10月26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05090092,声明作废。
陈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