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10月28日(总第10708期) 2024年10月28日

  赵文洁: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三星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7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静湾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静湾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静湾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99997元、利息及罚息5885.93元(利息等计算至2024年2月3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静湾湾负担案件受理费120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张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2430.67元、利息及罚息625.56元(利息等计算至2024年2月3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张忍负担案件受理费12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国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朱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及罚息11642.63元(利息等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朱国东负担案件受理费353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辉、宋雅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李辉、宋雅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辉、宋雅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709999.96元、利息(包括罚息)112654.86元(利息等计算至2024年3月20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判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李辉、宋雅静共有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胜利北路128号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E9E10#楼1211室房屋〔皖(2021)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46789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在设定的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告李辉、宋雅静负担案件受理费1208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振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振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68563.66元、利息及罚息2381.13元(利息等计算至2024年4月16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被告姚振中负担案件受理费157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44562.41元、利息及罚息7805.66元(利息等计算至2024年4月16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被告王克伟负担案件受理费334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立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谢苗苗、王明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苗苗、王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包括罚息)15175.29元(利息等计算至2024年4月16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且被告王明启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谢苗苗、王立志、王明启负担案件受理费602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许甲、陈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202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472648.05元、利息及罚息9400.96元(利息等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此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许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用106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陈晨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399号万霖花苑西区18#19#楼19102室抵押房屋在设定的抵押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许甲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自强: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贾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899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安祥:本院受理原告李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4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凤明:本院受理韦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1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晨:本院受理原告杨雪雪与被告陈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795号,原告杨雪雪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9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可盛与被告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健:本院受理原告肖志浩诉被告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