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青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青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麦穗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启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麦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峰:本院受理原告汤晓勤诉被告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成义、孟八、唐德峰、张兵、段福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杨与陈家电商行诉被告张成义、孟八、唐德峰、张兵、段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8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峰:本院受理杨晶晶与张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杨晶晶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工程款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3日起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8日10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昆仑、刘治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友法诉被告黄昆仑、刘治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17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钦、安徽华冠乡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君与被告张钦、安徽华冠乡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张钦、安徽华冠乡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田君借款本金290345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以本金29034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9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昕昕: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13218号,原告安徽亿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昕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模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泽和诉被告薛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皖0111民初19609号民事判决,原告周泽和以及被告王书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杭州南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志在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南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服务费用29943.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学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利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曾学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25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君、王茜茜:本院受理原告张以华与被告高君、王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保至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保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鲁敏、王湘、丁菲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联合化学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保至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肥保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鲁敏、王湘、丁菲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聚庐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合肥聚庐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岸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聚庐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合肥聚庐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滔滔、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良、胡召军、张震、李滔滔、第三人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7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土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业文、秦保锋、许玉云、汪汝周、梁朝广、史峰华、刘家秀、安徽焱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运兵诉被告安徽土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业文、秦保锋、许玉云、汪汝周、梁朝广、史峰华、刘家秀、第三人安徽焱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作和、安徽省祥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司有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施晨龙、徐印敏、杨海洋、汪浩鸿、熊寿伟、王万双、陈华胜、陈义兵、徐林超、韦杰、卫泽如、陈淑霞、邓继远、李亚茹、张有光、刘伟、胡凡凡、孔雨、吴文娟、程晋卯、韩睿、付振、姜家伟、胡晨一: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十四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费、复息、罚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多元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兴龙、关淋杰、高海军、张晓飞、刘振英、刘锴、闫思捷、丁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山西人人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八案,案号(2024)皖0103民初11103号、11105号、11107号、11109号、11100号、11112号、11114号、1111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2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君: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君、安徽中安恒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民初1117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2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轩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达发、张维国、安徽铁皮窝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德胜诉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达发、张维国、安徽铁皮窝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振龙:本院受理原告储兆琴诉被告王江江、陈振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圳、陈士彬:本院受理原告韩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0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史威: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2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永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县智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辉与被告阜阳市永安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临泉县瑞景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辛县智诚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811号,原告张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23849元(扣除被告以房抵付的240万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东与被告陈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130号,原告刘华东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6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354.9元(以96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上浮50%的标准自2022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5日为1354.9元),以上合计10980.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启敏:本院受理原告卢明星与被告王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886号,原告卢明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汝国、合肥昌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书伟诉你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毅:本院受理原告张洪福与被告程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143号,原告张洪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方建波:本院受理原告宋颍铃与被告方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550号,原告宋颍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700元及利息(以15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姗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31052.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22220.49元、8832.34元为基数,分别自2022年12月22日、2023年2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且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代偿款范围内对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225号红星天玺湾小区33#住宅楼1303室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王姗姗负担案件受理费68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63301.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4780.59元、12127.23元、12128.32元、8085.28元、16180.41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12月21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6月24日、2022年8月26日、2022年12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且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代偿款范围内对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225号红星天玺湾小区35#住宅楼202室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张凯负担案件受理费182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俊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57022.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022.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且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代偿款范围内对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225号红星天玺湾小区18#住宅楼1007室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孙俊俊负担案件受理费148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盈泰意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广敏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阜阳盈泰意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赵广敏居间服务费96000元;二、驳回原告赵广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罗时翔于2024年10月20日遗失身份证,号码:3412021983****0510,本人已申领新证,原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罗时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