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各方过错以及责任划分,是办理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认定犯罪构成的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相关责任的划分予以借鉴参考,但不应将其作为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笔者立足办案实践,从审查原则、审查方式、常用条款的审查三方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展开思考。
审查原则
一是中立全面审查原则。检察官要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审慎审查所有卷宗材料,摒弃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形成“先入为主”结论的观念。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结合全案所有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严格因果关系原则。只有刑法意义上实行行为的危险现实转化为特定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违章行为与特定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经验法则辅助审查原则。在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要注意综合运用司法经验、生活经验,最终形成内心确信。
审查方式
首先,阅卷是必须的,也是最直接最传统的审查方式。其次,要注重亲历性审查,对事故认定存在疑问或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检察官要积极通过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走访周围群众等方式进一步了解事故成因。最后,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联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模拟事故发生过程,作出更加全面准确的事故责任认定。
对常用条款的审查
一是对“超速”“超载”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审查。如在认定行为人因“超速”负事故责任时,如某事故路段限速要求在近期发生过变化,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案发当时事故路段的最高限速,坚决摒弃以事前或者事后的限速标志来衡量事故发生时行为人的车速,也不能以建议速度替代最高限速。
二是对“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概括性规定的审查。由于该类规定在实践中的认定较为模糊,检察官需结合客观情况,审慎适用。如对于“未按规范安全驾驶”的认定,应在事故认定书中详述未按规范驾驶的具体行为。对此,可采用“充分条件说”,即如果行为人做到了“安全驾驶”就不会发生事故,那么可认定其如果违反了该项规定,就应负事故的责任。
三是对“逃逸”的审查。逃逸的本质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指行为人违法驾驶后,在明知已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离现场。其中,最难的是对“明知”的认定。“明知”应该包括明确知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且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离事故现场,如果经查是因其他客观原因逃离现场的,不宜认定该行为为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