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茜、吴虹瑾、张栗阁、沈容熙诉被告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四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453号、19456号、19458号、194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靖泽、吴廷妍、段惠馨、李姝霏诉被告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四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460号、19462号、19463号、1946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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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墨含、顾翕然、陈蕉儿、许梓彤诉被告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四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466号、19474号、19475号、1947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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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若翕、徐俊溢、李奕凡、申昱可诉被告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四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479号、19480号、19481号、1948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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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贾昕、李梓彤、施景尧、甘馥菡诉被告安徽艺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徽艺之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烟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四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484号、19487号、19491号、1949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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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康:本院受理原告朱云龙诉被告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96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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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宝珍:本院受理原告洪建国诉被告殷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96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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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诉被告何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98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018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谏: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15326号原告合肥水润澜乡足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谏、合肥一叶知秋足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何谏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在《检察日报》刊登的原告安徽睿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将被告名字“薛其春”更正为“蚌埠市茂鑫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赵韩晖”。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磊、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与被告刘磊、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天应、沈玉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天应、沈玉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2033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尊敏:本院受理原告王思文与被告刘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有勇:本院受理你与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埠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未能向你直接送达(2024)皖012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方有勇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华军:本院受理原告柯根发与被告王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8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凯、丁子玉、韩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丁凯、丁子玉、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857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4日9时在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润泽、蒋松根:本院受理原告李锐、窦维英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96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宪臣、柳智青、祁麟、刘盟:本院受理原告融通地产(江苏)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宪臣、柳智青、祁麟、刘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向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勤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向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2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安徽勤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碧云:本院受理原告石锋与被告夏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池州明辉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邦兴:本院受理颍州区于大富蔬菜销售部与杨邦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393号,颍州区于大富蔬菜销售部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9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13.04元(逾期付款损失以24958元为本金,暂自2023年12月19日起按照同期LPR加计50%计算至2024年5月10日止);并判令被告支付以249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加计50%计算,自2024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雨明:本院受理杨亚丽与徐雨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555号,杨亚丽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3914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9148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4年1月22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24日为589.0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暂计:39737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晴:本院受理唐守军与张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780号,唐守军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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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杰:本院受理胡秀英与姚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975号,胡秀英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园园:本院受理桑玉强与王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983号,桑玉强起诉要求:归还购买车辆定金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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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本院受理陈斌与刘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073号,陈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刘春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费用24154.5元,以及案件申请执行费262元,合计费用为24416.5元;2.本案的诉讼费、诉前保全费和案件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保留追讨被告因该案对阜阳华远公司造成影响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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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井标:本院受理李立恒与焦井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344号,李立恒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房租及物业费共计413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欠款所产生的协调费和法律咨询服务费共计1200元;3.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425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毅彬:本院受理原告王满与被告李毅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7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207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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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洲:本院受理原告杨淑停与被告韩强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9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888.49元(以684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50%的标准,自2022年1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29日止,计为888.49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暂合计为7728.49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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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素芳:本院受理原告张佩琪、张伟诉你所有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5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16635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刚:本院受理原告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8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1570.23元,逾期利息97.75元,罚息2219.57元(逾期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5月7日,自2024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抵押车辆皖KQU623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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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1月17日10时至2024年11月18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东侧、堤下路南侧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蚌市不动产权第0015082号〕土地使用权、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路54号24栋(房产证号:2013017243)、6栋(房产证号:2013017179)2处房产及附属物。(详见拍卖公告)整体拍卖,委托评估价:59193500元,起拍价:59193500元,保证金:400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7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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