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
刑法保护野生动物须坚持前置法从属相对性
作为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新增罪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以防范因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而引发病毒、疫病传播风险为规范保护目的,其背后的法益结构应以公共卫生安全为内核法益,以国家对野生动物的合理保护、野生动物伦理、生物多样性为保护带法益。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性是本罪行为对象的本质特征。“以食用为目的”具有控制本罪处罚范围的功能,观赏、药用等非食用目的不构成本罪。本罪对前置性规范的从属程度应坚持相对性,并明确前置性规范的效力层级和范围。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崇亮:
确定量刑起点应坚持整体评价
量刑起点系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自创的概念,但通常与量刑基准混淆。量刑基准是抽象个罪的基准线,量刑起点则是具体犯罪中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刑罚量,每个案件的量刑起点并不相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确定根据进行了拆分。以4238个危险驾驶罪样本判决为例,进行回归分析,对该罪量刑起点的确定方式进行验证,结果显示,决定危险驾驶罪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决定着主刑量,其他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刑量的影响并不明显,并且因为量刑起点不明确,容易导致量刑失衡。在明确量刑起点与量刑基准界限的前提下,应对量刑起点确定所对应的幅度经过实证检验,并且量刑起点的确定应该坚持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进行整体评价,以便缩小量刑起点确定的差异。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殷继国:
构建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抗辩制度
近年来,数字平台实施的自我优待行为及其规制成为全球反垄断法领域热议的话题。自我优待是承担双重角色的数字平台给予自营业务比具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业务更为优惠待遇的行为。自我优待不构成拒绝交易、搭售或者差别待遇,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自我优待可能背离“基于优势竞争”的法理,通过进攻性杠杆和防御性杠杆损害主导市场和相邻市场竞争,侵害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效规制自我优待行为,应规范数字平台的双重角色和“基于优势竞争”的权利,确立准必需设施理论并赋予数字平台有限的中立义务,构建自我优待行为的抗辩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的自我优待行为规制专门条款。

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郑泽星:
依法益识别判断有因型敲诈勒索犯罪
有因型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的考察应基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进行规范判断。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为双层法益构造,其中,法益主体占有财产的平和状态为财产法益,法益主体处分财产的动态过程为处分法益。前者的内容是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财产秩序,其判断方法是考察行为人的索财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根据;后者的内容是个人决策自由,其判断方法是考察被害人是否具有他行为可能性。行为只有同时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和处分法益才构成本罪。基于法定事由和道德优势的敲诈勒索行为无损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即使行为完全压制个人决策自由,也不宜评价为敲诈勒索罪;基于道德平势和道德劣势的敲诈勒索行为侵害敲诈勒索罪的财产法益,依行为对个人决策自由侵害程度的不同可以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
(以上依据《法学杂志》《法学》《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