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标:本院受理许利起、杨计划与王金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许利起、杨计划劳务费52200元;二、驳回原告许利起、杨计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金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彬、周加明:本院受理李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李影借款本金100000元;若被告刘彬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款项中50000元(2023年5月11日)的债务,被告周加明应对被告刘彬未能履行的50000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刘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桂虎:本院受理马纪保与孙桂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桂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马纪保建筑材料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3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孙桂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宛慧:本院受理方松伟与李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宛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方松伟借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7日起按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宛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方松伟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李宛慧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杰、沈跃忠:本院受理原告路明诉李杰、沈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84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家红、姜璐:本院受理原告许刚诉被告吕家红、姜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3540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方义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方义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思岐、吴新、罗小霞、郭成华、王玉兴、白记红、吴其达: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9281号、9275号、9276号、9279号、9288号、9287号、92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殷明: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友利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任继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阜源成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付飞洋:本院受理原告李兆诉被告付飞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3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600元、利息2073.6元,共计11673.6元,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梅小亮:本院受理原告党艳与被告梅小亮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46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帕帕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辉、尹辉、苏海萍、岳猛、吴朋彬、姚秀云、李培培、王云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辰加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1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小艳、刘晓童:本院受理刘汝珍等人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刘汝珍、刘彩侠、刘静静、刘勤昌、朱洪成、王洪志、张艳、戎玲玲、朱洪旗、杨火琴、韩停停、朱洪亮、吴艳、李香婷、朱洪学、王俊俊、赵复利、朱晓倩、王影、朱峰、齐雪艳、李芬、韩磊秀、王继红、李莉、赵复学、陈秀芳、吴东琼、赵复贤、沈五一、王丹丹、朱利英、郭美娟、朱丽、朱利涛、吴婷婷、赵复莉、刘其云、赵金梅、谷利萍学费共计26200元;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见票结算),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田小艳负担455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文银、丁克影: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志与陈文银、丁克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01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纪亚洲:本院受理纪杰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纪亚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纪杰章货款43000元及利息2342.52元(利息自2021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1日止,此后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1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纪亚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陆红: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星东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陆红、张继琼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撤销陆红与张继琼于2019年4月17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财产分割第1项关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陈家营西路1号院1号楼15层4单元1501号房屋归张继琼所有的约定;二、驳回原告北京天星东方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陆红、张继琼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