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新:本院受理原告巩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海兵:本院受理原告常桂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常桂荣借款3846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利率3.45%计算,从202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常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超:本院受理原告代磊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代磊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燕龙:本院受理原告刘雪明与被告董燕龙、杨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燕龙、杨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刘雪明借款本金59000元;二、驳回原告刘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洪涛、张四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洪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借款本金192515.61元、利息26278.47元,合计218794.08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四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对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太和路69号华兴滨河苑6#商住楼316室的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刘洪涛、张四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华桂芳: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桂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借款本金179456.23元、利息6002.83元,合计185459.06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对被告华桂芳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太和路69号华兴滨河苑6#商住楼1903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0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47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华桂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会会、葛树云、葛新亚、赵素兰:本院受理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与韩会会、葛树云、葛新亚、赵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会会、葛树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罚息24943.25元,共计174943.25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8.05%计算;罚息以15万元为基数,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此后罚息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5%计算);二、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支行对被告葛新亚、赵素兰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河滨东路466号柏景湾2#住宅楼405室的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在15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韩会会、葛树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斌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斌海运通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斌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斌、李洁华、刘刚、刘峰、深圳市斌宏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斌海运通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斌宏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737号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和合互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韩玉芳诉阜阳和合互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刘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之伟、阜阳和合互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韩玉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2024年3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韩玉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之伟、阜阳和合互联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石文柱:本院受理刘亚伟与石文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石文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刘亚伟建筑材料款37000元及利息4979.42元(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25日止,此后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49.49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石文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继魁:本院受理原告崔学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7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影:本院受理杨国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宋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杨国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宋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垒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共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苏州绿色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1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群华:本院受理原告冯顺勇与被告王群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26民初5349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材料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1月14日9时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施纯怀、安徽嘉乐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奇与被告施纯怀、安徽嘉乐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润润: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峰与周润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美荣:本院受理原告马常梅诉被告叶美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58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志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诚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诚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农国丰生态农场有限公司、袁先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义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88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满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聚恒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姚妹、沈怡然、沈骏:本院受理原告邓传付与被告安徽满牛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聚恒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范姚妹、沈怡然、沈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明陈中式快餐店、陈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坤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明陈中式快餐店、陈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3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泽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来伊味食品商行诉被告李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长文:本院受理原告窦本香诉被告倪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俊亮:本院受理原告杜新楠诉被告许俊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1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朝霄: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吴朝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邱亚健:本院受理原告胡龙美诉被告邱亚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松涛、合肥设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礼华:本院受理原告宋金水诉被告张松涛、合肥设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郑礼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1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李昌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业飞、郭丽娟:本院受理原告王用海诉被告姚业飞、郭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宁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72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涂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何继亮、侯莉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邢振伟:本院受理聂颍波与邢振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邢振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聂颍波租赁费3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计算至被告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邢振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龚巧英:你于2011年7月至2021年3月违规领取乌鲁木齐市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并已签收市社会保险中心向你送达的《律师函》《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限期退款责令书》,但至今未按期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之规定,我中心依法制定《抵扣决定书》,因无法当面送达,现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你,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退回我中心。如逾期未退款,我中心将从你在第八师石河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含养老一次性待遇、个人账户)中每月扣除2000元用来抵扣违规领取的工伤待遇。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991-4680676。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