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10月9日(总第10689期) 2024年10月09日

  陈思嘉:本院受理阜阳市创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508号,阜阳市创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4000元整;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梁文洁:本院受理张玉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714号,张玉春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工资;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郝明龙:本院受理李晶晶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716号,李晶晶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1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所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188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上合计12886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颍:本院受理杨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726号,杨玲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LPR一倍自2024年5月17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卜平:本院受理丁雪峰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852号,丁雪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款项12988元及利息(以1298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平、郑晓明:本院受理翁德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6687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鸿劲广告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徐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4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铭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优仕佳地板经营部诉被告杨铭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4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青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酉道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5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明杰:本院受理原告梁晴晴与杨明杰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钱国杰与张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晶晶:本院受理原告王勋与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拓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松:本院受理张洋与李松、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城市泊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模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泽诉被告薛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湰: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19656号,原告夏光超诉被告朱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俭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裕巨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和县历阳镇龙龙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来伊味食品商行诉被告和县历阳镇龙龙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俭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来伊味食品商行与被告李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8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家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麦瑞客音乐吧与被告郑家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于文全:本院受理刘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于文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刘利偿还借款本金145500元及利息(以145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12月3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被告于文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加明:本院受理李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周加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影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4年4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周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欧阳雨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威强与被告欧阳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400号,原告张威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可鑫:本院受理原告郭启雨与被告杨可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060号,原告郭启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亮亮:本院受理原告范洋洋与被告袁亮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079号,原告范洋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0元(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30日为70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芝东:本院受理原告马学玲与被告马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480号,原告马学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蕾:本院受理原告王封亮诉被告刘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0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用(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从202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从202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车涛、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开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车涛、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王开炯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莫承信: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阜杨缝纫设备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莫承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4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LPR3.45%标准,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9.3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1980元,以上暂合计20489.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于小旭:本院受理原告陈川诉被告于小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4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3500元、物业费1918元、律师费4000元,共计29418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光明诉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05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晓洁:本院受理梅啸与王晓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晓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梅啸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晓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炯:本院受理原告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汝国借款本金654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照月息400元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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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玉友:本院受理原告孙玲玲与被告张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673号,原告孙玲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宏彬: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艳诉被告赵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5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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