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扬州峰之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你单位在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单位按照《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为扬江人社察罚字〔2024〕第002号之规定,缴纳罚款15000元,加处罚款15000元。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科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正本,案号为扬江人社察催字〔2024〕第006号,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514-80330096。
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德志:本院受理原告周福利诉你及聂满兵、侯诚林、驻马店市鑫鑫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天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70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司国、姚文琴、沈阳伊山舞商贸有限公司、吕军: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中宝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红、司国、姚文琴、姚香琴、李华子、辽宁铁铖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裕丰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铁城能源有限公司、沈阳瑞熠东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沈阳伊山舞商贸有限公司、沈阳鸿发商贸有限公司、辽宁中部能源中心有限公司、吕军、吕永仁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