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10月8日(总第10688期) 2024年10月08日

  王学桂、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梅圣祥、贺志刚诉被告王学桂、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25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大俊:本院受理原告祝新生与被告谢大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66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赵磊:本院受理原告孙东宏诉被告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蒯毛毛:本院受理原告张飞非诉被告蒯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海涛:本院受理原告牛贝诉被告张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4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宏捷:本院受理原告王霄峰诉被告杨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3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云华、程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89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学兰:本院受理原告朱国胜诉被告刘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绪超:本院受理原告袁俊华诉被告段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聚能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刘姐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林公起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刘姐食品经营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德好、孔维丽:本院受理原告韦章国诉被告姚德好、孔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在《检察日报》刊登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将被告名字蔡亚早更正为:蔡亚平。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一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高新区金碧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合肥一辉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安帮:本院受理原告谢小龙诉你民间借贷一案,案号为(2024)皖1503民初723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谢小龙诉请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贰拾壹万伍仟玖佰贰拾贰元伍角零分整(215922.5元)及迟延付款期间的违约金(以215922.5为基数,每个月3%);2.原告为实现该借条协议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8日15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联系电话:0564-3269621。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赵树平: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干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树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显宏:本院受理原告潘升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显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潘升东借款本金27000元;二、被告张显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潘升东借款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潘升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张显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赵瑞影:本院受理原告陈峰诉被告赵瑞影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2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雪峰:本院受理原告侯振宇与被告刘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394号,原告侯振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46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46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1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11日为43.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已产生的法律咨询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熊寿锋:本院受理原告卢东霞诉被告阜阳金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熊寿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8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剑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健锋:本院受理原告任勇豪、庄盯盯与被告阜阳剑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均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陕西华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德忠: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570号,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方勇:本院受理原告张洋与被告胡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26民初5404号,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材料法律相关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3日9时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宋剑锋(身份证号码:3401111984****7533)、王春英(身份证号码:3408231987****2523):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宋剑锋、王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2059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宋剑锋、王春英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路188呈天徽商业广场天鹅湖9号3幢1102室〔产权证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58545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58546号〕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合肥市蜀山区天鹅湖路188号天徽商业广场天鹅湖9号3幢1102室评估价值为202.78万元(单价21051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开诚房评〔2024〕(估)字第0615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惠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国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朝峰诉被告阜阳市惠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阜阳市国化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5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谢俊、谢平:本院受理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4)皖029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一、被告杨谢俊、谢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2019年至2024年物业费10772元、车位管理费2720元、垃圾清运费209元和违约金1700元,合计15401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杨谢俊、谢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魏勤龙、张玲:本院受理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4)皖029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一、被告魏勤龙、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2021年至2024年物业费5497元和违约金890元,合计638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魏勤龙、张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明志货物转运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华宗汽配经营部诉被告合肥瑶海区明志货物转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安徽涟漪大江沪洗浴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南中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0345,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034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单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皖0121执1290号,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1189号金龙广场合肥博天化工升级改造项目B-1704、1705、1706、1707室房产通过网络询价进行价格评估,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网络询价,本院随机抽取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上述房产进行现场评估。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438.59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24〕AH1-1042号评估报告及(2024)皖0121执1290号之五拍卖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单琪程:本院执行安徽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单琪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执3399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安徽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与恒山路交口西南侧和昌悦府花园B1#-8办公04室房产〔备案合同号:1707602032〕;二、申请执行人安徽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与恒山路交口西南侧和昌悦府花园B1#-8办公04室房产〔备案合同号:1707602032〕的询价(评估)结果为183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琦:本院受理原告袁祖奎与被告谢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月7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仕新、文根平:本院受理童乐诉你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何孝慧、李存智:本院受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