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10月8日(总第10688期) 2024年10月08日

  郭林:本院受理阜阳顺拓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176号,阜阳顺拓建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板房材料货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起诉之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铁钢:本院受理阜阳开发区中志水暖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223号,阜阳开发区中志水暖批发部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整(18914元);二、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勇强:本院受理姚小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258号,姚小动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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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大帅:本院受理李程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统1202民初9265号,李程阳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40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明秀:本院受理孙震林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315号,孙震林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垫付款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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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所云、常美花、辛龙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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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云平: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宏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8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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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爱华:本院受理徐刚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徐刚强货款8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陈爱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绍利:本院受理颍州区冷献红蔬菜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冷献红蔬菜经营部货款105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14.91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26日,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陈绍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龚新春、肖汉群、符乐鹏、阜阳亿佰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彬彬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57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皖1202民初185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张彬彬与被告阜阳亿佰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签订的《亿佰伴装修预定合同(超级家装狂欢节活动)》;二、被告阜阳亿佰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彬彬定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阜阳亿佰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叶友好:本院受理原告韩少东诉被告叶友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2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友好:本院受理原告卫和诉被告叶友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4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章华:本院受理原告潘思远诉被告胡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3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宫文涛:本院受理原告孙娟与被告宫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玉、安徽湛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勇诉被告王贤玉、安徽湛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家俊:本院受理原告李圣与何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中元:本院受理原告刘咸伦与黄中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自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衡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自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刚:本院受理原告卞志浩与被告徐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卞志浩12865.2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负担101元,由被告负担22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圆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阮德刚: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瑞生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圆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阮德刚与第三人广州市鸿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4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学兵:你方未履行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32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中向被害人杜永忠退赔人民币75万元。根据杜永忠与安徽捷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杜永忠将王学兵退赔的人民币7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转让给安徽捷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由受让方安徽捷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续,并直接向你方主张债权。请你方及时向安徽捷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安徽捷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账号:3400144770805250610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联系电话:0551-65358221、13955129126。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人:杜永忠

  余纪洋: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码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纪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859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文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阳与被告沈文芳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65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静:本院受理原告王芸汐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报名费用498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5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朝阳诉被告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红玉:本院受理原告戴雪山诉被告殷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鸣忱:本院受理原告王大青诉被告郑鸣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燕: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赵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永键:本院受理原告张万青诉被告陈永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在银:本院受理原告陈雪珍与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孙在银、汤军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758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外,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裁定,已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一并向你公告送达该上诉状。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路路、合肥寓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兴亚、安徽洋洪万众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四新、赵成举、宋执霞、合肥市蜀山区飞墩百货批发部、王凯、合肥市新站区凯钻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8401号、8404号、8399号、8393号、8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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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敬:本院受理原告侯保柱诉被告安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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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海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海斌、第三人李道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名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远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名影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16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玉根: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万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峰:本院受理原告常峰与被告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038号,原告常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枣庄鸿展建材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枣庄鸿展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063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9时在本委二十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