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9月25日(总第10681期) 2024年09月25日

  朱文龙、安庆融创新宜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朱文龙、安庆融创新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03民初164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4年1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朱文龙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2084.5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3月1日拖欠利息为14175.61元、拖欠罚息为276.61元,应还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罚息合计为666536.76元;自2024年3月2日起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朱文龙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331元;3.被告朱文龙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独秀大道时代融城1幢1单元102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安庆融创新宜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项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子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项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8日11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睿、吴学锋: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睿、吴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在朋:本院受理原告吕新根诉被告陈在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磊:本院受理原告徐袁诉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子阳:本院受理原告崔兴松与被告张子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执青春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生与合肥执青春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磊:本院受理原告欧煜诉被告孙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林菊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用640元,由被告陈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城创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9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训淞:本院受理原告卫凡与被告吴训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昌海:本院受理原告金寨中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朱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2024)皖0111民初4735号民事裁定书(补正),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昌海:本院受理原告金寨中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朱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皖0111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金寨中海制造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模军:本院受理原告孔红金诉被告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薛模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皖0111民初14494号民事判决,原告孔红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会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会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会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56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4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萨朵美容美体中心、陈萨朵:本院受理吴纯慧与合肥市包河区春日物语美容店、褚玉兰及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916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鉴定报告、变更诉请材料、合肥市包河区春日物语美容店提交的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共赢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张强:本院受理原告冯善贞诉你们及王本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翩翩:本院受理原告孙文涛诉被告方翩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8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雷:本院受理王云合与王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王云合代偿款199000元;案件受理费443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常梦思:本院受理原告杨治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常梦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杨治何货款5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二、驳回原告杨治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薛中伟:本院受理原告秦巨刚与被告秦素影、薛中伟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4)皖120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中伟、秦素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秦巨刚代偿款589251.79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秦巨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被告秦素影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24)皖120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威:本院受理原告刘涛涛诉被告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5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8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90天,18500×3.65%÷365×290=536.5元),合计19036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天峰:本院受理原告陈汉福与被告董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45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邦兴: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陈林子蔬菜经营部诉被告杨邦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7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180元及逾期利息151.64元,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襄都区茂洁服装店: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昊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梦停、襄都区茂洁服装店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776号,原告河北昊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100187.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187.6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8日起按照同期LPR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确认原告对冀E373YK车辆享有担保物权并就该车辆的拍卖、变卖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600元、律师费暂定3000元、差旅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修银: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开发区小田五金经营部诉被告张修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2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货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1553.5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肖明久: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牛桂云红薯批发部诉被告肖明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2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4260元及逾期利息1451.8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国庆: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芳与被告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36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猛:本院受理原告姜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姜莉借款本金52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0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2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502.5元、公告费用(见票结算),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肖金海:本院受理原告尹婉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子豪: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宏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子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宏兴物流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0元,由被告王子豪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轩娜娜:本院受理原告崔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轩娜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崔翔借款本金450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艳:本院受理原告韩金花诉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5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6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华贤(阜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开航诉被告华贤(阜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5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欠货款19723元,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福宏:本院受理原告张常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883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高文丽:本院受理原告江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855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任华:本院受理原告凌传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856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告(变卖)

  关于吴长中、吴同兴、宋均顺、吴书良、吴书永、邢国富、汪喜旺、赵保山、吴宁、吴书杰与姬云涛劳务纠纷一案,现将变卖事宜公告如下:变卖标的物:被执行人姬云涛名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吉庆路东段16号锦绣新城E12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1-502号,豫(2022)获嘉县不动产权第0014446号,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可以参加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参加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规则、起拍价、保证金、拍卖时间、地点、变卖公告刊登的报刊等有关事宜的,请在工作时间直接与承办人联系,联系电话:1780383298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