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娜:本院受理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伟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817号,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0404元、违约金2080.8元、财产损失20000元,合计28484.8元(押金4000元已扣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庞世强:本院受理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庞世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113号,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庞世强支付原告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违约金等款项合计1789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治:本院受理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814号,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8888元、违约金1777.6元、财产损失13000元,合计21665.6元(押金2000元已扣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牛巍:本院受理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牛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829号,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赔偿原告集装箱损失及违约金,合计121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浩:本院已受理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993号,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划扣款27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扣划之日起计算至垫付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新祖:本院受理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朱新祖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504号,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划扣款158873.3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扣划之日起计算至垫付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卢明珠:本院受理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卢明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506号,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划扣款11733.9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扣划之日起计算至垫付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金洲:本院受理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贾金洲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113号,阜阳融信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划扣款24346.4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扣划之日起计算至垫付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明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松玉与被告张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826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内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许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张琴:本院受理原告刘毫与被告张金、张琴、张星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90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伟、王欣、王贤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健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伟、王欣、王贤萍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30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红义、安徽舒视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乐诉被告朱红义、安徽舒视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庐阳区味可居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豪屹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区味可居小吃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医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慧慧诉被告安徽新医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芳:本院受理原告谢婷婷诉被告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4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明明、何超:本院受理原告郑兴旺诉被告黄明明、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鑫车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诗垚诉被告合肥市鑫车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4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辉:本院受理原告熊传应与被告熊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地融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地融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胜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胜利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森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5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小精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鲁长存、小精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精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鲁长存、小精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白慧:本院受理原告周星诉被告曹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2959号
岳远朋:本院受理原告徐瑞友与被告岳远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岳远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徐瑞友支付劳务费7900元;二、驳回徐瑞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东来:本院受理原告范晓东与被告赵东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6436号
范乙飞:本院受理原告周超诉被告范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范乙飞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6221号
李明中: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李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明中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慧与被告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695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驰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大彬诉被告安徽驰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徐玲玲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煜名品烟酒行诉被告夏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杨:本院受理原告张寿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10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孙道海、孙传华、马鞍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建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648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清远市颐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赵明明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688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磊:本院受理原告廖圣荣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程斌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530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仕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平与被告谷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河南维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南三好法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620号)
河南维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河南三好法务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惠敏诉第一被申请人河南维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及第二被申请人河南三好法务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及第二被申请人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邮寄送达、电话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及第二被申请人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及第二被申请人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620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及第二被申请人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4年10月23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二庭(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如你单位及第二被申请人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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