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8月29日(总第10657期) 2024年08月29日

  吴永刚(身份证号码342823196507010036)、卜繁琳(身份证号码341226198404206380):本院受理关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原申请执行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03执6235号,执行过程中,亳州国厚安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MA2N4PQ74W)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书,变更亳州国厚安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MA2N4PQ74W)为本案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金迪:本院受理原告谢长保与被告何金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1日9时于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俊杰:本院受理原告蔡远诉被告陶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0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益超:本院受理原告常城诉被告冯益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皖0111民初15056号民事裁定,原告常城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原告常城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子翔、胡刘生、雷有建、刘明、钱玲、刘元昭、程帅强、梁文彦、冯欣: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8423号、8461号、8462号、8464号、8465号、8466号、8469号、8470号、8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查旗: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56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程伟:本院受理原告许国齐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34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永才:本院受理原告谭庆磊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34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其诉被告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34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振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帮强:本院受理原告徐敏诉被告安徽省振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帮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斌、徐光太、蔡晓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徽商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斌、徐光太、蔡晓英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伍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雪梅: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篆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伍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雪梅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君花、卫世林、卫婉婷、卫俊晖: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岩诉被告胡君花、卫世林、卫婉婷、卫俊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3072号

  常州常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常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常誉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尾款4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韦俊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韦俊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3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侠美、陈金华、甘孟孟、甘梦杰、甘梦茹:本院受理原告孙丙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侠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孙丙亮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7日起按照起诉时2024年4月LPR的四倍支付至该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陈金华、甘孟孟、甘梦杰、甘梦茹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与陈侠美共同承担上述还款义务,并协助处理上述债务的偿还事务;三、驳回孙丙亮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集约送达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辉、王飞: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刘辉、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537号,原告张伟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辉返还原告借款26000元;2.判令被告王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丽华、阜阳市颍东区隽琪化肥经营部(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代香莲、林春晓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你们于2012年3月13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你们协助原告办理阜阳市颍东区隽琪化肥经营部(普通合伙)的工商注销登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宗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标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宗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6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款项1140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扣划之日计算至款付清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涛:本院受理原告骆峰诉你和胡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骆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2020年8月20日,后续利息应按照起诉时2024年4月LPR的四倍支付至该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骆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集约送达中心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康林涛: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康林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86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999.9元,利息2898.54元,合计102898.44(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7日,此后利息应按年利率5.3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计收复利);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元;(起诉费用合计:105898.4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饶家礼: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饶家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06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饶家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337.22元、利息11613.32元,合计476950.54元(利息暂计2024年4月8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判令原告对抵押物(坐落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68号楼507室)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浩、张蕾: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陈浩、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69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67139.01元,利息25088.09元,合计1192227.1元(暂计至2024年4月24日,之后按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房产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以标、顾美玲:本院受理阜阳市世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以标、顾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674号,阜阳市世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原告支付货款13113元及利息(利息以131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15.4%计算,从2024年2月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冯玲玲、五河县盛马物流有限公司、王洪杰:本院受理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玲玲、五河县盛马物流有限公司、王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984号,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冯玲玲立即返还借原告的借款本息148584元,滞纳金6682元,合计155266元;并判令被告冯玲玲以148584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3日起继续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直至148584元借款还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冯玲玲按照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800元;3.判令被告五河县盛马物流有限公司、王洪杰对被告冯玲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凯: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824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214226.38元及利息14459.07元〔以228685.4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起诉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1月1日的利率、罚息按照年利率7.185%计算,此后的利率、罚息按照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个人贷款系统载明的利息、罚息为准)〕;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颍东区振兴路216号金悦·幸福华庭云栖2#商住公建楼3102室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储娜娜、任雪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与储娜娜、任雪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69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BC(2012)5006-1〕;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4907.48元、利息3640.27元,共计本息248547.75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7456元;4.依法判令原告对二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南京路2015号海亮御府19#住宅楼503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与张鹏、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69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王路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张鹏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ABCAH(2015)5006-1〕;2.依法判令被告张鹏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0326.93元、利息合计78120.65元,共计本息318447.58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3.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张鹏、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9553元;5.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张鹏提供的借款抵押物(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139号丽丰一品A18#住宅楼3203室)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薛家升、刘平、胡惟新、王法玲、施祥福、邓亮、怀珍友、方真艳、张晓伟、姚欢庆、储诚松、张丹、潘爱红、陈艳、徐幼萍: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8178号、(2024)皖0103民初8180号、(2024)皖0103民初8183号、(2024)皖0103民初8184号、(2024)皖0103民初8186号、(2024)皖0103民初8187号、(2024)皖0103民初8189号、(2024)皖0103民初8191号、(2024)皖0103民初8192号、(2024)皖0103民初8194号、(2024)皖0103民初8195号、(2024)皖0103民初8196号、(2024)皖0103民初8197号、(2024)皖0103民初8198号、(2024)皖0103民初8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