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平:本院受理原告徐银桂、陆姣姣、陆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4)皖029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主要判决:被告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银桂、陆姣姣、陆涛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2日起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吴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杨安琪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4)皖0291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主要判决:一、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让宜居春水湾小区6栋1单元901室,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杨安琪;二、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安琪支付欠付租金(自2023年9月16日起,按照1000元/月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三、原告杨安琪有权没收押金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3元,由被告李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守军、王开荣、牛鹤松、王星杰、缪许弯、汪涛、汤东丽、蒲旭、丁哲、胡伟、陈林、解光军: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开庭传票、多元调解告知书、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5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滔滔、冷春秀:本院受理原告潘朋与被告李滔滔、冷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滔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潘朋借款本金18400元及利息(以184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6%计付);二、被告冷春秀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被告李滔滔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祝国明、翟沙沙、阜阳市金源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祝国明、翟沙沙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王芳借款本金200000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2020年1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2024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阜阳市金源塑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汤飞杨:本院受理原告龚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宋功忠:本院受理原告马从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姚雯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劲钥电子经营部与被告姚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0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速本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华斌、杨俊:本院受理原告孙岳玉与被告安徽速本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华斌、杨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家东:本院受理原告王晨诉被告汪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婷、张传军:本院受理原告周书玲诉被告杨婷、张传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靖:本院受理原告宋孝亚与被告梅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强强:本院受理原告徐嘉佑诉被告吕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会玲:本院受理原告黄梅菊诉被告李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6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志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峰与被告徐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9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徐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原告王峰货款11460元及违约金3438元,合计14898元;案件受理费172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徐志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3064号
周本晶:本院受理原告池远远与被告周本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本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池远远押金2600元;二、驳回原告池远远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许凌、安徽鹏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兵与被告李国民、许凌、安徽鹏皓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6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鲜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徽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宝顶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鲜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2024)皖0111民初10736号民事裁定,由于原告中徽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