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8月16日(总第10644期) 2024年08月16日

  王华模(身份证号码:342622196411247533)、夏得霞(身份证号码:342622196707057261)、孙业元(身份证号码:342622197401217271)、陈玉荣(身份证号码:342622197304027281)、庐江县锦昌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华模、夏得霞、孙业元、陈玉荣、庐江县锦昌五金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717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王华模、夏得霞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北苑小区55#D座幢201房、202房、301房、302房、401房、501房(产权证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1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0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8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9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2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3号/房权证庐字第687431号/房权证庐字第68740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5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4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6号/房权证庐字第68737号)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201房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05936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55460元;202房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31536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94712元;301房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12731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65620元;302房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41704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09914元;401房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67180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96540元;501房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57011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81337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更正:我院于2024年8月8日刊登案号(2024)皖0111民初15430号,原告安徽亮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由海波朱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由海波系由东方的曾用名,现将本案被告“由海波”更正为“由东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彪:本院受理原告吴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68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九江满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炳东诉巢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279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崔云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665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曾素琼、杨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前发诉你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30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亳州市畅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蓝跃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亳州市畅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厚前: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刘厚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9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刚:本院受理原告肖成一与被告童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东杰:本院受理原告徐先浩与被告孙东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成真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李超与被告合肥瑶海区成真建材经营部、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红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创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宁区郑陆慕色窗帘店与被告安徽创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玉婷:本院受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进:本院受理原告刘照兵与被告汤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雨诉被告丁祥、鲍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鹜贸易有限公司、陈天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鹜贸易有限公司、陈天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国兵、合肥市峰疆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友文与被告陈国兵、合肥市峰疆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子敏:本院受理原告张祥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98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曹小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鸿阳家用电器经营部与被告曹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辉、刘林、胡苗苗、李敏、文胜、梁亚敏、陈磊、曹伟伟、洪露、时杨、张维好、周鹏程、卞艳霞、高军、马方涛: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银行卡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诉前调解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0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磊:本院受理原告刘孝梅诉被告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6日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道玉、董小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青恰水产品店诉被告韦道玉、董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剑、吴鑫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易视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剑,吴鑫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顶成食品有限公司、朱英校: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浙北金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顶成食品有限公司、朱英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30日10时于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松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翟松林、阜阳同昇中茂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翟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67627.27元、利息及罚息8214.59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3日,此后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翟松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律师费3153.03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翟松林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泉区界首路1012号同昇玫瑰绅城19#商住楼1701室房屋〔皖(2019)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1422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翟松林负担案件受理费17590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颍泉区玉博超市、刘国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颍泉区玉博超市、刘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颍泉区玉博超市、刘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及罚息5462.7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此后继续按《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颍泉区玉博超市、刘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2224.04元;被告颍泉区玉博超市、刘国敏负担案件受理费8877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启敏:本院受理原告蒋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启敏支付原告蒋琦房屋租金25075元及违约金5015元,两项合计30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完毕;二、被告王启敏支付原告蒋琦物业费15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完毕;三、驳回原告蒋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蒋琦负担388元,由被告王启敏负担66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成阳:本院受理原告赵蒙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8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2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2月24日,此后利息按照2023年1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李威、尹静雯、张爱春、尹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李威、尹静雯、张爱春、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99877.72元、利息及罚息1000335.22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8日,此后继续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0237.27元;三、被告李威、尹静雯、张爱春、尹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李威、尹静雯、张爱春、尹娟负担案件受理费29284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平平: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与被告王平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823号,原告王红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何明超:本院受理原告余建国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天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苏易达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天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克、施慧:本院受理原告苏钺翔诉被告徐克、施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永祥、文代蓉、陈刚、景代虎、周小军、严光玲、陈运奇、陈邦兰:关于你们与原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现更名为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仲裁委决定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的相关规定,你们在我市通过法律文书一次性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所对应的社会保险关系应予以清退。我中心通过邮政EMS向你们住址发出《清退社会保险关系告知书》,因无法有效送达被退回。鉴于目前无法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将上述文书送达你们处,现依法向你们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我中心,确认本人清退的社会保险费和银行账户信息。如未在指定时限内回复,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你们本人承担,联系电话:0991-4533946。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社保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