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盗窃有无必要逮捕? ——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实践样本观察之三 2024年08月16日 史兆琨 潘若曦

  2023年8月的一天,蒋某明知郑某、陈某(两人均为未成年人,已另案处理)想要实施拉车门盗窃,告诉二人在浙江省金华市第四中学周边区域作案成功率较高。

  随后,在蒋某的带领下,郑某、陈某来到第四中学周边,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两辆车内的财物,共计6000余元。盗窃结束后,郑某、陈某分给蒋某好处费800余元。

  “根据该案的盗窃金额,蒋某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对蒋某的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成为是否作出逮捕决定的关键。”该案承办检察官、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张涛告诉记者。

  “在进行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时,我们会把人身危险性要素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并从四方面收集、提取证据后,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张涛介绍说。

  张涛说的这四个方面分别是:犯罪的原因和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刑事处罚前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的生活习性;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嫌疑人所处的个人、家庭和社会生活环境。

  该案中,蒋某的犯罪动机实际上与他自幼的生活环境密切相关。“通过讯问我们了解到,蒋某的父母在其未成年时离异,对其疏于管教。他成年后,长期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又贪图享乐、沉迷喝酒。此次他参与盗窃的动机,就是为了快速获取钱财后享乐。”张涛告诉记者,长期以来,蒋某缺乏外在约束,法治意识淡薄。

  如何实质化评估蒋某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在得知该案中两名未成年人想要实施盗窃时,蒋某非但没有劝阻,还分享经验,并提供帮助,初步可以判断蒋某的主观恶性较为恶劣。”张涛在讯问蒋某时,问他为什么让两名未成年人去盗窃,蒋某回答:“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应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想着反正我自己不去做,如果他们偷到的钱多,能给我分一点也是好的。”

  被问及对未来生活的规划时,蒋某闪烁其词:“我出来后可以去找老乡,看看能不能帮忙找个工作,不过我也没什么工作经验,之前只在酒吧里推销过酒。”回答问题时,蒋某的声音明显有些不自信,还有眼神闪躲、肢体遮挡、头部转向等回避式反应,并不停询问此次犯罪会被判多久。

  基于此,检察官综合分析后认为,蒋某几乎没有主动思考过未来如何培养生活技能、寻找合适工作以获取生活来源等问题。“蒋某基本放弃重新建立生活正轨的想法,未来极有可能为快速获取钱财再次盗窃。”张涛说,这与此前分析他的犯罪动机时所作推断一致。

  “蒋某虽然口口声声表示愿意悔改,但是面部表情十分敷衍,身体上表现出无所谓、放松等无心理负担的状态,这说明他并不是发自肺腑地认罪悔罪,而只是单纯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张涛说。

  基于此,婺城区检察院认为,从蒋某的成长经历、案发前生活状态、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及认罪悔罪态度来看,蒋某重新犯罪风险较高,社会危险性较大,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今年4月2日,婺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蒋某作出批捕决定。4月28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