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现个案评估 2024年08月16日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通

  在逮捕的“三要件”体系中,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但从目的论角度分析,因逮捕的功能主要在于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以及防止再次犯罪,而社会危险性就是要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妨碍诉讼顺利进行,以及再次犯罪的风险,证据条件和罪责条件只是对于先前犯罪行为的评价,因此,社会危险性条件应该是逮捕“三要件”中最为核心的要件。

  如何根据现有证据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实质化评估的关键所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评估。蒋某案的办理,较好使用了上述社会危险性实质化评估方法。第一,实质化评估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本案中,检察机关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社会危险性评估要考虑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情况”进一步细化为四个方面,实现了对蒋某社会危险性的综合考量。第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实现个案评估。在提炼出社会危险性评估的一般规则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围绕案情开展具体评估,通过证据对蒋某形成了缺乏固定收入来源又贪图享乐、对未来生活缺乏规划、没有真诚认罪悔罪等认识。综合这些要素,检察机关得出“蒋某重新犯罪风险较高,社会危险性较大,具有逮捕的必要性”的结论,实现了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个别化。

  在评估逮捕社会危险性时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第一,社会危险性的认定需要以证据为基础。社会危险性虽然是对未来风险的预测,但预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需要依据证据来认定。第二,社会危险性条件中包含着对逮捕必要性的判断。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逮捕必要性条件修改为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但立法并未取消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而是将其融入社会危险性条件中。检察机关提出“蒋某重新犯罪风险较高,社会危险性较大,具有逮捕的必要性”,正是对逮捕必要性的判断。只有那些确有逮捕必要的,才可以对其作出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