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8月9日(总第10637期) 2024年08月09日

  崔超、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光亮与被告崔超、第三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甄善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甄善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7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莱格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莱格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07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迎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妆然日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迎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怡航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8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兴鹏:本院受理原告王瑜诉被告合肥中浩轻工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未来中学、吴兴鹏、王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5642号

  安徽省鑫中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娜诉被告安徽省鑫中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省鑫中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5625号

  海口美兰莉瑾菱商贸行:本院受理原告王茂华诉被告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口美兰莉瑾菱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海口美兰莉瑾菱商贸行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叶金: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387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潘正宏:本院受理原告刘黎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408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陈兵: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438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梦超:本院受理原告严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443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驰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国兵、周斌、王子凡、徐中明、王坤、杨志平、朱华栋、王玉雯、郑杰、赵振东、牛中亚、马武、汪晓丽、唐小芳、李庆梅、朱发红、周峰、徐浩、许东、段晓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二十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颂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茅寿斌诉被告合肥颂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0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道武:本院受理原告秦立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291民初2125号,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请如下:1.要求被告陈道武归还借款140000元;2.要求被告何纪霞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华山路)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谢俊、谢平:本院受理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作出(2024)皖029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杨谢俊、谢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2019年至2024年物业费10772元、车位管理费2720元、垃圾清运费209元和违约金1700元,合计15401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杨谢俊、谢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魏勤龙、张玲:本院受理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作出(2024)皖029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魏勤龙、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缴的2021年至2024年物业费5497元和违约金890元,合计638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伟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魏勤龙、张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