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本院受理原告徐莹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4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徐唐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徐唐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巩桂秀(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0021005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巩桂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7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和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朱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轩和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网平、合肥东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从花与被告丁网平、合肥东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成飞:本院受理原告罗亨齐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龙兵、安徽欣荣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戈德俊诉你们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中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志成:本院受理原告周慧敏与你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家胜:本院受理原告张梅与被告罗国华、王家胜、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军、罗保斌:本院受理原告朱德胜与被告洪军、罗保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98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华焐:本院受理原告戴荣华诉被告邓华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玉玮:本院受理原告万峰与吴玉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书,请于30日内到我院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茶草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加侨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茶草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666号民事判决书,请于30日内到我院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杨:本院受理原告董先中与安徽腾飞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8558号民事判决书,请于30日内到我院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光、陶冶:本院受理原告王影与徐光、陶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668号民事判决书,请于30日内到我院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洁:本院受理原告杨浩洁与被告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高: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都市花园分公司与被告孙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晨亮、周飞、李慧捷、胡芝兰、刘相林、张磊、李士丽、李勇、王沛沛、车玲玲、王梦柳: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6947号、6953号、6956号、6958号、6962号、6964号、6967号、6969号、6973号、6975号、69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逢安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翔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合肥逢安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381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爱英:本院受理原告刘静与被告程书怀、刘爱英、程本权、程文慧、程牛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431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小伟:本院受理原告汤国炉诉被告王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战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仙寓印象硒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胜战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安徽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凌恒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安徽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晋剑、张小娟、方利辉、王大荣、赵坤、张晓婷、应黎莎、刘强、储涛涛、王鹏程、张继武、胡长根、宋涛霞、李枝梅、张建景、曹西民、徐李敏、高三红: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6960号、6966号、6974号、6976号、6979号、6982号、6984号、6985号、6986号、6987号、6989号、6990号、6992号、6994号、6995号、6997号、6998号、6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玉红:本院受理原告莫怀康诉被告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5529号
合肥打豆豆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华诉被告合肥打豆豆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打豆豆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5557号
孙世文:本院受理原告董菲诉被告孙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孙世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2955号
万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方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方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付修车费用100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0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金利、林志英、董长延、邓军、张衡、庞小东、黄利海、童晟辰、岳蓉、杨在平: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4)皖0103民初6832号、(2024)皖0103民初6834号、(2024)皖0103民初6835号、(2024)皖0103民初6836号、(2024)皖0103民初6837号、(2024)皖0103民初6839号、(2024)皖0103民初6840号、(2024)皖0103民初6842号、(2024)皖0103民初6843号、(2024)皖0103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治法、李兰:本院受理原告黄景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9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焱: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韩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再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炯:本院受理原告汝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3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车涛、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开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7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薛中伟:本院受理原告秦巨刚与秦素影及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孟珺: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孟珺与原审被告刘同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再1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罗德平:本院受理原告阜阳鑫淼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5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海兵:本院受理原告常桂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7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窦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