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7月26日(总第10623期) 2024年07月26日

  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MXTBE46):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兆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恢510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评估方式对被执行人合肥惠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吴山镇合淮路吴山段西侧的工业用房〔权证号:长房003573〕以及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长国用(2008)第4284号〕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5000895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房评估字(2024)SF0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海超:本院受理原告徐宝林诉被告邹素荣、李海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602民初7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6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素荣、李海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宝林19000元及装修款(违约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宝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原告徐宝林负担58元,被告邹素荣、李海超负担78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祝娟、吴跃桂:本院受理原告程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451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闻芙蓉、蔚应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6904号、(2024)皖0103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5527号

  梁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益达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梁勋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5530号

  周洪彪:本院受理原告金健宇诉被告周洪彪、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洪彪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孟飞:本院受理原告孟艳艳诉李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军宇、宁波万古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青莲诉唐军宇、宁波万古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学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学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宝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1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斯培尔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陈超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阳诚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斯培尔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陈超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红、王金芳: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平与被告曹红、王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传红:本院受理原告季开颜诉被告心海酒业(安徽)集团有限公司、江传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怀莹:本院受理蒋英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怀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蒋英文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按2023年12月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唐怀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外星一号智能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阜阳兆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9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外星一号智能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兆森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5128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安徽外星一号智能家电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愿愿:本院受理阜阳市铭旸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愿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铭旸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67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高愿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明杰:本院受理徐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明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丽借款48000元;二、驳回原告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吴明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平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锦涛:本院受理刘士虎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原告刘士虎与被告阜阳市平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二、被告阜阳市平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刘士虎办理皖KJ8252车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李锦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士虎保险费17243元及利息(利息以17243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医疗费65886.27元、租赁费166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刘士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李锦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顶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殷胜等九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6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分别支付殷胜劳务报酬12500元、储继军38500元、张晓龙38500元、周亮10000元、马孝云10000元、霍新芳9000元、许涛10000元、曾献桂9000元、李广志38500元,共计176000;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娥:本院受理原告卞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伟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伟达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振喜、杜红星:本院受理原告肖彦明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92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柏胜: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荣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柏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柏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荣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28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20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阳阳:本院受理原告曹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纯:本院受理原告马中雁与被告张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265号,原告马中雁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永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关于吴长中、吴同兴、宋均顺、吴书良、吴书永、邢国富、汪喜旺、赵保山、吴宁、吴书杰与姬云涛劳务纠纷一案,现将拍卖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姬云涛名下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亢村镇吉庆路东段16号锦绣新城E12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1-502号〔豫(2022)获嘉县不动产权第0014446号〕,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可以参加竞买;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参加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规则、起拍价、保证金、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等有关事宜的,请在工作时间直接与承办人联系,联系电话:1780383298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夏凯:本院受理原告夏军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291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夏军民借款1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军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0元,由原告夏军民负担2600元,被告夏凯负担43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凯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史长明:本院受理原告郑红霞与被告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世纪华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史长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含山县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含山县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何孝慧、李存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545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贾仕新、文根平:本院受理原告童乐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628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阜阳市池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流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40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