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桦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嵩县第一分公司、胡晓亮:于鸿军(男,身份证号码:132629197010021218)、王玉合(男,身份证号码:132629196703161219)称系你单位矿工。2022年10月16日8时许,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核酸检测,于鸿军、王玉合乘坐公司车辆前往核酸采样处,因车辆刹车失灵在厂区院内撞上护坡,致使二人受伤。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洛阳市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洛(嵩)人社工伤调字〔2024〕第0010、0011号,对2022年10月16日8时许于鸿军、王玉合做核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一事进行调查。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后20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进行举证,逾期不举证者,我局将依据受伤职工提供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本机关地址:嵩县白云大道西段劳动服务平台综合楼416室,联系人:任建强,联系电话:0379-66325616。)
河南省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