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恩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恩良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曹理:本院受理原告何玉兰诉被告黄曹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321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晨、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发行物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储金海诉叶晨、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发行物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家林、合肥和顺援道路施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杨家林、合肥和顺援道路施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朝栋:本院受理原告杨庆玲与被告韩朝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来租机信息科技经营部诉被告许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8月1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5512号
谢明兴:本院受理原告丁冰诉被告谢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谢明兴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5511号
代勇:本院受理原告孙新培诉被告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代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旭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韩旭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军:本院受理原告柯根发诉被告王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大勇:本院受理原告秦宗华与被告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0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金亮:本院受理原告陈梅与被告董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登红、余朝俊:本院受理原告陈少如与被告吴登红、余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10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科悦数据信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九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悦数据信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8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显宏:本院受理原告潘升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1503民初50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潘升东诉请如下:一、判决被告支付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倍,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13日8时30分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联系电话:0564-3269621。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陆玉萍、陆小会、陆三蓬、陆永真:本院受理原告朱有娣与被告陆玉萍、陆小会、陆三蓬、陆永真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11日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娜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告杨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娜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调解告知书、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谢乾:本院受理原告谢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0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小艳:本院受理郑元亮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548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郑元亮租金61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及公告费(见票结算),由被告田小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俊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6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返还原告代偿款本息合计57022.05元及利息(利息以57022.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划扣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0435元(违约金以57022.0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划扣之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225号红星天玺湾小区18#住宅楼1007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6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返还原告代偿款本息合计31052.83元及利息(利息以31052.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划扣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4378元(违约金以31052.8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划扣之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225号红星天玺湾小区33#住宅楼1303室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银翼锦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及第三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6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返还原告代偿款本息合计63301.83元及利息(利息以63301.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划扣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7654元(违约金以63301.8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划扣之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判令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225号红星天玺湾小区35#住宅楼202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苏龙:本院受理原告付亚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文秀: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文秀偿还原告李丽军借款本金44013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3.8%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1627元,由被告吴文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彪:本院受理原告彭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彪偿还原告彭帅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644元,两项合计806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被告张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良、杨永勤、叶娇、康新生、文一地产有限公司、马玉梅: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程良、杨永勤、叶娇、康新生、文一地产有限公司、刘昌洁、马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2895、12932、1288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6日10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遵化市恒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君成与被执行人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皖1202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君成书面申请,以你们作为被执行人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历史股东为由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已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作出(2023)皖1202执恢2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遵化市恒芳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各自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田君成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予诉讼,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丽、石春朋:本院受理原告周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丽、石春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周静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024年3月10日之前的利息7858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森: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王家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飞(身份证号:340821198205140219)、安徽海贝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许飞、安徽海贝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许飞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上派路9号曙宏南苑7幢104室(产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合包字第8150064213号)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585844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746184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洪、柏培杨、刘伟生、林开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和晟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张伟、谈韦飞、余沁霖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325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许远山: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451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溪县露祥包装用品厂:本委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淑桂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泉安劳人仲案〔2024〕206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4年8月20日9时)。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6日的工资15637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2月6日的经济补偿1349元。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0楼1007室)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