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6月14日(总第10581期) 2024年06月14日

  黄素琼、徐桂华、胡安成、张映蜜、段向碧、陈治香、王兴容、郑登均、尚军、张大胜、景代虎、刘永吉、郭召会、周克达、张中、刘朝琴、吴太凤、但昭兰、杨小兵、何忠芬、李荣、陈运奇、李坤亮、李亚亚:本委受理你们诉被申请人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沙劳人仲案字第546号、554号、579号、567号,沙劳人仲字〔2019〕第825-14号、827-9号、827-18号、828-2号、828-3号、828-5号、828-7号、828-9号、828-10号、828-11号、828-12号、828-16号、828-19号、828-21号、829-3号、829-13号、829-17号、829-18号、829-21号、829-22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杨光强、呙永春、柳红、胡小红、奚正伦、颜建华、王萍、何秀英、何俊群、杨江明、欧中明、唐冬梅、姜纪辉、陈刚、赖玉兰、李艳、陈家兰、李然清、刘诗素、宋廷兰:本委受理你们诉被申请人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19〕第579号、580号、603号、604号、630号、632号、633号、645号、647号、652号、660号、664号、676号、677号、827-4号、827-6号、827-8号、827-13号、827-14号、827-16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唐孝福、王传惠、李碧芳、夏胜琼、刘启伦、吴明梅、谢桂香、何松柏、曾顺芝、毕志凤、潘先容、曾友芳、李纯凤、吴伯英、杨菊、张国菊、颜加明、李尚春、周容、周隆玉:本委受理你们诉被申请人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沙劳人仲案字第558号、569号、597号、613号、618号、621号、549号、550号、551号、553号、555号、560号、563号、564号、565号、566号、571号、586号、589号、591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周玉、李道均、唐洪明、尹青明、蒋桂容、汤小均、蒋顺英、刘小霞、高坡坡、周凤英、马清友、朱静、陈义贤、李凤兰、石安兰、伍建平、李会、莫福琼、陈平、张书群:本委受理你们诉被申请人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沙劳人仲案字第596号、601号、602号、605号、609号、610号、614号、625号、629号,沙劳人仲字〔2019〕第671号、825-4号、825-6号、825-10号、825-11号、825-15号、825-17号、825-18号、825-20号、825-21号、825-22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梅、邓世芬、翁正蓉、杨联会、邓小梅:本委受理你们诉被申请人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沙劳人仲案字第588号,沙劳人仲字〔2019〕第661号、827-17号、827-19号、829-1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徐小飞、枣庄市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淮北市红源保洁有限公司与王妍、徐小飞与枣庄市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3民终16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7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成勇: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平诉你及许家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24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胡永军: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思维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1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金19008.5元及逾期利息6728.06元,合计25736.56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尹成士:本院受理原告岳伟诉被告尹成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8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借款本金1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广辉:本院受理原告何学成诉被告秦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6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借款29400元及利息,维权费用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远远:本院受理原告徐明燕与被告黄远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94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马得力诉你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2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发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安徽金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发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91000元,利息571.2元,罚息3495.62元(罚息暂计至2023年5月19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3787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安徽金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发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律师费581元;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公告费760元,由安徽金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发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启航养生油有限公司、张盛阳、安徽武成商贸有限公司、唐铁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2896、12897、12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3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亚好利(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0258号原告史剑华诉被告合肥成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亚好利(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阳阳:本院受理原告丁友谊诉被告钱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张韦架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宏焱丰钢管租赁服务部诉合肥市张韦架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清、合肥市包河区佯箐家庭农场:本院受理原告翟德翠诉杨清、合肥市包河区佯箐家庭农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尚权:本院受理原告高春英诉被告魏尚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婷婷: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6317号原告魏天宇与被告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天宇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壹万捌仟元(1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8日15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3670号

  邓明阳、马瑞琪、方子健:本院受理原告龙兴琴诉被告邓明阳、马瑞琪、方子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邓明阳、马瑞琪、方子健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2959号

  岳远朋:本院受理原告徐瑞友诉被告岳远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岳远朋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添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畅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添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7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祥瑞:本院受理原告孙杰诉被告孙祥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均: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11113号原告肖后超诉被告李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子翔、胡刘生、雷有建、钱玲、刘明、刘元昭、李玉云、梁文彦、程帅强、冯欣: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开庭传票、多元调解告知书、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1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彬: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10510号原告王强诉被告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孝孝:本院受理原告丁怀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602民初1230号,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马帅帅:本院受理原告薛梦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602民初1244号,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张世斌、安徽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昌柱与被告张世斌、安徽运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滁州开明易可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百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开明易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大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明茶行诉被告张大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朗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刁仲元: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现代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朗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刁仲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斌斌:本院受理原告熊诵磊与被告郑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2856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朱良方:本院受理原告孙大树与被告朱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楠楠:本院受理原告屈家才与被告刘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299号。原告屈家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楠楠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