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金额作了调整,我心气也平了,以后一定合规守法经营。”近日,经湖北省红安县检察院依法监督,相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刘某这样表示。
2022年,刘某在经营某种植养殖合作社期间无证开采矿产。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后,按照开采矿产总方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即没收非法开采3414.4立方米矿产品违法所得9.5万余元及罚款9.5万余元。刘某不服,但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后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刘某坚持认为处罚决定有误,便向红安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刘某非法采矿后外运一部分销售,剩余矿产品堆放在现场,行政机关应当没收现场堆放的矿产品并计入违法所得。但行政机关并未没收采出未用的矿产品,而是决定没收对应矿产品货值,属行政处罚不当。”检察官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认定涉案合作社非法采矿情形属实,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严格依据认定事实履职,导致行政处罚不当。
红安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同时,依法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今年5月中旬,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研判后采纳检察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结合刘某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秦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