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住建局解困 2024年06月12日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 王蔷薇 郭树合

  

  “以往我们都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收缴保障性住房承租人租金,可是今年法院对我们的案子裁定不予立案了,真不知道该怎么办。”2023年3月2日,当我第一次召集区住建局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来院座谈的时候,住房保障中心主任向我述说工作中的困惑。

  起诉欠缴保障性住房租金,法院不予立案

  刘某敏等25人分别承租了位于济宁市兖州区的保障性住房,与区住建局签订有《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缴纳房屋租赁费。经区住建局多次以多种方式催缴,刘某敏等人仍未缴纳,亦未腾退房屋。

  2023年2月,区住建局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某敏等25人支付拖欠的房租,终止租赁关系并搬出房屋。但是,因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案件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存在不当履职情形

  2023年2月,我们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监督线索后,认为住建部门仍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可能存在不当行使职权情形,便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我们前往区住建局调取审查了辖区内保障性住房欠租清单、部分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与区住建局召开保障性住房工作座谈会,了解保障性住房配租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联合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实地走访了辖区内部分保障性住房小区,抽样核实了部分保障性住房配租、使用情况。

  经调查核实,我们查明区住建局在履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来,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被纳入了行政协议的范畴,对于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公共住房保障部门不再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可以通过非诉执行程序对欠缴租金进行征缴。住建部门未能及时在执法过程中更新行政管理方式,依然按照之前的惯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存在不当行使职权情形。

  “沉浸式”监督,助力行政机关探索全新行政管理路径

  在全面审查案件后,我们主动梳理住房保障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面厘清住建部门监管职责与法律适用,并形成《住房保障管理法律指引》,告知区住建局应尽快探索“行政处理决定+非诉执行”的管理模式。同时,我们通过座谈听取区住建局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的困难和疑惑,向其释明法律规制改革情况,并就法律文书内容、送达方式及执行工作进行具体沟通。

  2023年3月29日,我们向区住建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对刘某敏等25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承租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则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理决定落实到位;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助推欠租案件的诉源治理。

  区住建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最终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并作出回复:刘某敏等25人中有5人自觉缴纳了拖欠的租金;针对仍未缴纳租金的20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加强动态核查,开展保障性住房集中清查整治行动,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房承租家庭157户;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2023年9月27日,为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见效,我们组织公开听证,就行政机关在落实检察建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会商,并邀请专业听证员进行评价,听证员们一致反馈整改落实扎实有序。

  今年5月,在我院开展的“保障性住房管理监督回头看”活动中,我们前往区住建局座谈,跟进了解保障性住房行政处理决定发出及执行情况。区住建局称已向欠租承租人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目前正整理材料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法治政府建设既需要来自各级行政机关的不懈努力,也需要来自行政机关之外的力量推动和支持。检察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检察监督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清晰地释放了通过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强烈信号,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面对住建部门在保障性住房领域面临的管理困境,我们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向其释明了法律规制改革情况,了解住建部门开展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现状,主动为其梳理住房保障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帮其厘清监管职责与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也帮助其解决了行政管理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卡点。工作过程虽然辛苦,但当我们运用检察智慧助力住建部门探索出了“行政处理+非诉执行”的管理新路径、得到被监督单位的高度认可后,我觉得一切的辛苦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