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6月12日(总第10579期) 2024年06月12日

  徐州汇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嵬: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国厚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新中原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百惠家美时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汇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602民初210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淮北市新中原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国厚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800万元以及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1605833.337元(后续利息、违约金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7%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淮北国厚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与孟山路交叉口1号楼3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房地产权淮房字第20110223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安徽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百惠家美时投资有限公司、任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淮北市新中原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淮北国厚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56元,由原告淮北国厚建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10元,被告淮北市新中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广文工贸有限公司、安徽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嵬负担78346元,公告费510元,由被告淮北市新中原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万书祥、刘雷:本院受理2024皖0602民初1203号原告张猛猛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秦群(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909093710):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流畅与被执行人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03执5948号,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下事项:一、案外人邵丽丽对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7258号昆仑花园二期9幢1104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25924号〕房产的查封和拍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外人邵丽丽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二、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搬迁公告、查封公告、评估拍卖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233709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425768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400266元,取上述询价结果平均值为235324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以上事项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询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车秘书智慧城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车秘书智慧城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745号,原告阜阳汇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4142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彭、王建林、管玉强、唐玉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冬之恋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你们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57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临泉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67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春花: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7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香韵杭白菊种植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9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西清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钱剑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浙安传媒有限公司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9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胜锁: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申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9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江彬:本院受理阜阳大运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克锋:本院受理原告魏大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克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魏大明借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751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514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阜阳恒昌鑫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集约送达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达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喜与被告阜阳市达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238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沉芳、安徽辅城商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玲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安徽辅城商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玲货款119940元及货款利息(以11994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加计30%计息,支付至该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驳回原告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5元,由原告石玲负担112元,由被告安徽辅城商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8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鹏:本院受理原告单正迁诉被告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潇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皖0111民初17248号原告张洋与被告合肥潇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7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伟、余飞、付彬: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现名称变更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云谷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开庭传票、多元调解告知书、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2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戴招练诉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成:本院受理原告刘疏诉被告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彭跃君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睿:本院受理原告陈婷诉被告吴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建超:本院受理原告俞德琼诉被告梁建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牛红军、彭友芳:本院受理合肥联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红军、彭友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腾腾:本院受理原告何俊诉被告杨腾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2月1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兵:本院受理原告吴志磊诉被告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庾寒、南京奥格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8519号原告安徽易车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庾寒、南京奥格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杰、杨明:本院受理刘彬诉你们、窦成龙、李艳芳、刘伟志、刘伟凡、韩秀贞、刘俊贵、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475号,因你们居住地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6日16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黄荣先: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勇、李敦科、陈浩诉被告合肥阖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白峻、黄荣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白峻不服我院作出的(2024)皖011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故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晓华、叶明谊、洪建明、周顺红、张正权、闫岩、李亮、陈增清、周峰、张思炳、李欣、王晓暾、章文海、徐剑浪、黄冬、许中莉、黄小莉、黄忠录、阳仕彬、潘卫华、赖敏麟、何建柯、冷雷、李卓、邹东亮、潘永春、鲍广义、龙寅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4388号、(2024)皖0103民初4390号、(2024)皖0103民初4393号、(2024)皖0103民初4394号、(2024)皖0103民初4395号、(2024)皖0103民初4396号、(2024)皖0103民初4397号、(2024)皖0103民初4398号、(2024)皖0103民初4399号、(2024)皖0103民初4400号、(2024)皖0103民初4402号、(2024)皖0103民初4403号、(2024)皖0103民初4405号、(2024)皖0103民初4406号、(2024)皖0103民初4407号、(2024)皖0103民初4408号、(2024)皖0103民初4409号、(2024)皖0103民初4410号、(2024)皖0103民初4411号、(2024)皖0103民初4412号、(2024)皖0103民初4414号、(2024)皖0103民初4416号、(2024)皖0103民初4417号、(2024)皖0103民初4418号、(2024)皖0103民初4419号、(2024)皖0103民初4420号、(2024)皖0103民初4421号、(2024)皖01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友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朱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筑美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辉诉你单位报酬赔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皖阜界劳人仲案〔2024〕78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3日9时在界首市中原路101号人社局一楼西大厅1号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界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