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2024年06月11日 张宁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构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规则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要求构建刑事实体法上分层次、体系性的判断与适用规则。首先,要准确把握定罪的事实性前提存疑的法律效果。影响定罪的事实存疑,没有轻罪可以选择适用的,被告人无罪;存疑事实被评价为不重要时,可以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其次,进一步认真研判存疑且涉及罪名选择适用的情形。事实存疑的效果并非被告人一概无罪,重罪事实存疑,但与其他犯罪存在层级关系的,可以选择适用轻罪或基本犯。轻罪、重罪都存疑时的“择一判定”损害法的安定性,应当被否定。再次,在解决定罪问题之后,要关注影响量刑的事实存疑的情形,应当肯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最后,还要审查是否存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被排斥适用的情形。在法律拟制、法条含义不明等场合,均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从刑法角度构建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规则,凸显了体系性思考的重要性,同时兼顾了问题性思考,在方法论上具有优越性。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王福华:

  公益保护请求权的法理分析

  公益保护请求权,是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向法院及侵权人主张的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是公共利益与诉讼程序的结合点。公益保护请求权理论阐释了公益诉讼原告适格及公益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构成公益诉讼理论的关键点。公益保护请求权属救济权和裁判请求权,确定了公益救济方法或保护手段,避免诉前程序肿胀及“非讼化”。公益保护请求权的规定涵盖私法与公法两个领域,前者包括赔偿性、预防性、恢复性及人格抚慰性公益保护请求权,后者主要指基本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其行使常伴随价值判断,以解决公益保护竞合问题。基于公益类型,公益保护请求权可分为纯粹性公益保护请求权与聚合性公益保护请求权两类,前者注重保护整体公共利益,属于客观诉讼,检察机关适宜作为请求权主体;后者则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属于主观诉讼。公益的统一性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公益的重要性、私益受损程度及社会整体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

  应承认数据信息损害的独立性

  无损害则无赔偿,承认损害是民事救济的前提。个人信息和数据非法处理等行为可能引致非物质性数据信息损害,但其却因与传统损害要素不兼容而难获法律承认。本着风险分配与公共治理的观念,发挥侵权制度的个体救济与风险预防功能,承认数据信息损害的独立性具有制度必要性和学理可行性。回溯从工业时代到数字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变革可以发现,传统损害概念实质是基于社会生产方式而建构的。这为承认数据信息损害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可解决不确定性、因果关系和个体显著性的制度障碍。数据信息损害救济的实现一方面需要将已经发生的个人信息数据被非法收集、访问、泄露与丢失等直接数据信息损害法定化,并对后续数据信息损害进行类型化扩容,承认典型常见的非物质损害类型;另一方面,对微小系统性的数据信息类损害应采用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并以法定赔偿方式加以衡量。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庆育:

  从实证法界定买卖契约与物权变动

  买卖契约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规范关联乃是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实证法上是否以及如何得到体现的观察基点。概念架构上,我国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制定法框架并未排斥物权行为概念,因而在否认与肯定两个方向上,有着相同的逻辑可能。在此前提下,可从法律效果角度对所涉行为的性质作正面观察。一方面,无论买卖契约的定义、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还是关于出卖他人之物、所有权保留买卖、双重买卖的规则,均表明买卖契约并无移转所有权之处分效力;另一方面,我国实证法显示,所有权移转须具备独立的物权合意,不仅如此,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则还进一步显示,物权合意具有抽象性。因此,我国实证法对于物权行为理论,不仅贯彻分离原则,亦认可抽象原则。

  (以上依据《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张宁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