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祥:本院受理原告张一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8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在《检察日报》刊登的公告〔案号:(2024)皖1202民初5602号〕,现将原告:“陈丙亮”更正为“孙丙亮”。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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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响:本院受理原告郝东与被告刘长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长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郝东劳务费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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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学辉:本院受理原告谷金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004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竹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谷金昌机械设备款2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谷金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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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侯之建:本院受理原告魏多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涛、侯之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魏多范借款本金75200元及利息(以75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不得超过15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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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敏:本院受理原告蒋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4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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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本院受理原告刘云飞与被告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643号,原告刘云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峰偿还原告刘云飞工资4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兰金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海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秦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秦雷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叶国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战强与被告叶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740号,原告王战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娟:本院受理原告朱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3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4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16.22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447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50%自2022年2月10日暂计至2024年2月18日),并判令被告支付以2447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50%,自2024年2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时雨婕:本院受理原告宋佳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3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按2024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雯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劲钥电子经营部诉被告姚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光磊、查伟、何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光磊、查伟、何磊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3550号
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文曼诉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合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合肥)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3660号
吴超:本院受理原告王磊磊诉被告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吴超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储颖祥: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英与被告储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2民初23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晓红、杨军:本院执行冯家宝与吴晓红、杨军其他案由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执1280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晓红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268号(原青年路56号)14幢50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12386号)。二、被执行人吴晓红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268号(原青年路56号)14幢502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12386号)的询价(评估)结果为670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4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彭美对被申请人芜湖金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以(2024)皖0203破7号案件,受理芜湖金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16日指定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为芜湖金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芜湖金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该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伟星时代金融中心2210室(北京路和九华路交叉口);邮编:241000;联系人:丁珊,联系电话:13955302211,联系人:鲁宝东,联系电话:1372106795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分配的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金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芜湖金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芜湖金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芜湖金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7月8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太和县聚森木业有限公司、马言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56号,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阮帅:本院受理原告徐铭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85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阮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铭悦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阮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胡辉: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894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9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光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鲸水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753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2日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孙雷:本院受理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466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婷婷:本院受理原告高贺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4424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9时在旧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李建:本院受理原告毛彬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立伦:本院受理原告陈博银诉你与宋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丽平:本院受理唐付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皖1202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唐付国与被告朱丽平离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4)皖12民初83号
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受理公益诉讼人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红玲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方经磋商达成调解协议,现将协议内容公告如下:一、王红玲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于收到本案民事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款项交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上述第一项逾期未履行,由本院移送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则公告期满。在公告期内,社会各界均可对该协议提出意见及建议。联系人: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韩莉,联系电话:0558-2172115,联系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71号,特此公告。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孝明:本院受理张应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许成勇:本院受理陈玉平诉许家保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黄现民:本院受理你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皖1502民初4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锦绣花园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黄现民名下位于六安市西环路与滨湖西路交口西南角恒大御景湾12#楼2108室(不动产权证号:0588315号)予以评估,评估价为712300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华瑞估报字〔2024〕180004号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送达期满后本案将进入拍卖程序。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钱万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濮海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徐从余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7月3日15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洋洋诉你单位工伤赔偿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皖阜界劳人仲案〔2024〕5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4年7月2日9时在界首市中原路101号人社局一楼西大厅1号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界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