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锋:本院受理原告邹晏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施洪兵:本院受理原告董恒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426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会亭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