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承担数据权益保护职责的发力点 2024年05月22日 湖北省江陵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田小满

  

   田小满

  数据产权制度构建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大课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刻理解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用意,深入研究数据产权制度构建模式,找准数字检察服务产权制度构建的履职方向。

  数据确权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通过数据确权,一方面,数据处理者能够通过劳动与生产,将数据投入流通并取得收益,能最大限度激发数据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数据交易者的安全信任和收益期待,激励数据交易。此外,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对数据权益进行正面、明确、规范的界定,可弥补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对数据保护的不足。

  同样,构建数据产权制度也极其重要。数据作为一种新兴资源,极富战略意义,应当被赋予财产权的定义。为避免数据垄断,回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应当加快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权益的内容和边界,有效避免数据头部企业的数据垄断,重塑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关系。

  检察机关在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中,要承担起数据权益保护的重要职责。首先,应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在科学立法中发挥更大检察作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融入中国特色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其次,要立足刑事检察主责主业,严厉打击侵害数据财产性权益的犯罪,以促进数据流通、保护数据权益和数据交易秩序为侧重点,坚持“用数字打败数字”,对于用传统侦查手段无法查明的新型数据犯罪行为,可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精准打击。最后,应增强府检联动效应,以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服务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服务数字政府建设,打通数据壁垒,运用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推动解决数据合规问题,稳定数据交易市场,服务数据发展大局。

  文稿统筹:李娜 高航 摄影:翟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