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立林:本院受理徐贤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易志军:本院受理关于原告侯守平与易志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9623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侯守平与被告易志军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泉山区初之心装饰服务部、刘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小胖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初之心装饰服务部、刘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大高、孙玉红: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朱大高、孙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执245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腾房公告、公告、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财产处置议价表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大高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与筱斋路交口中央公馆H地块1幢202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1)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54129号〕房产;二、被执行人朱大高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与筱斋路交口中央公馆H地块1幢202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1)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54129号〕房产的询价(评估)结果为1175837.6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玉柱:本院受理原告王峰诉被告高玉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锋: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路冬冬、王保安、夏登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691号、1712号、1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健、汪甜甜:本院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汪健、汪甜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执恢329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腾房公告、公告、询价结果告知书、询价函(回执)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汪健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北侧合肥浙商城3幢106室〔产权证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10402号〕、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北侧合肥浙商城3幢107室〔产权证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10401号〕;二、被执行人汪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北侧合肥浙商城3幢106室〔产权证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10402号〕、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北侧合肥浙商城3幢107室〔产权证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10401号〕的询价(评估)结果为260000元、26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靳少飞: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被告靳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唐德泉诉被告蒋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三仲:本院受理原告康永军诉被告刘三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梦林:本院受理原告吴冉诉被告张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鹏:本院受理原告于义明诉被告王永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荣军:本院受理周喜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喜庆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陈荣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龙创装饰有限公司、王铁钢:本院受理原告陈素芳与被告阜阳市龙创装饰有限公司、王铁钢、谢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002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玉龙、四川美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姚银邦与陈玉龙、四川美青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姚银邦货款725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3元,由原告姚银邦负担50元,被告陈玉龙负担170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成彬:本院受理原告车武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成彬支付原告车武轩货款181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8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标准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完毕;二、驳回原告车武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赵崇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650号判决:一、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赵崇阳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支付直至本金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赵崇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初、刘蕊蕊:本院受理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342号,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49479.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479.28元为基数,按照4倍LPR利率自2022年10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云云:本院受理原告方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方政和被告丁云云离婚;二、婚生长女方思媛、次女方思晴、长子方家乐由原告方政抚养;三、驳回原告方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杰:本院受理原告高勇诉被告杨明、郑杰、窦成龙、李艳芳、刘伟志、刘伟凡、韩秀贞、刘俊贵、安徽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023-1号,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或留置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16日15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汪茂合: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334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穆亚磊:本院受理原告闵献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339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保玉: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诉你、陈永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360-1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5日10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李伟伟:本院受理原告牛万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359-1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5日10时2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刘小娟:本院受理原告张同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946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8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安徽学瑞思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安徽学瑞思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15日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东:本院受理原告王豪杰诉被告王义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双双、程志标:本院受理原告程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3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永利:本院受理原告李继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61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明华、马素芳、马俐:本院受理原告刘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57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燕: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民诉被告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陈新:本院受理原告程飞诉被告方陈新、方开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毛毛:本院受理原告梁玉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339号,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袁毛毛偿还梁玉凤借款328200元及利息(以328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在三塔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朱涛:本会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合仲字第220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8日,本会依法组庭,并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在本会仲裁四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市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