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采取“刑民并行”原则
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不宜将“先刑后民”作为基本原则,该传统办案模式缺乏规范依据,实质上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采取“刑民并行”原则。根据“刑民并行”原则,违反刑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在判断合同效力时,首先要考虑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尤其是强制性规定所要保护的法益,其次要考量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否实现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如果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已经实现,就无须再从民法上否定合同效力,否则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无过错的当事人利益,反而会发生违反立法目的的效果,使得相关社会关系遭受更大的损害。在法律事实同一、依赖公权力查明案件事实、刑事处理结果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基本相同的特殊情形下,有必要例外地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
推动反网络暴力法专门立法
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适配于对传统言语暴力的处理。网络暴力不应定位为个体之间的侵害,而应解读为社会系统性力量对个体施加的权利侵害,这使得网络暴力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言语暴力的特性。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已然丧失现实基础,与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有必要在以“国家—社会—个人”三元结构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来考虑对网络暴力的应对。个人在面临社会性压制时仰赖公权力的保护,故而网络暴力涉及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需要采取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法律机制,适用以事前规制为中心的风险规制法模式,并适度扩张刑法的介入范围。在刑法领域,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出台反网络暴力的领域法,并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刑法规定作出修正,司法层面需要采取功能主义立场,并将这种立场贯彻于具体的法教义学问题之中。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
刑事证据理论面临三重挑战
数字时代刑事证据理论面临理论价值、理论融贯性和理论体系性三个层面的挑战,需要在审慎反思的基础上,通过从“整体性理论”到“开放性立法”的逻辑主线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推动系统性变革。在理论价值层面,刑事证据制度应当转变以往实体公正优先的价值目标,以程序公正优先之理念切实落实数字时代的人权保障,提升新型案件的办案质效,达成数字时代犯罪治理之目标。在理论融贯性层面,为适应数字时代的犯罪形态及其证据审查方式,需要推动从“综合认定”到“整体主义”的理论演进,体现从“原子证据”到“整体认知”的证明思路,形成“整体性理论”。在理论体系性层面,应当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指导证据规则体系的重塑,确保部门立法与领域立法的开放协同,推动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的开放适用,进而为法律续造和漏洞填补预留开放的法教义学空间,实现“开放性立法”。
(以上依据《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法论坛》《法学论坛》,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