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有机统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范畴。三者关系的有机统一蕴含了经典的法哲学逻辑,体现了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人文关怀和法治智慧。 在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2024年05月18日 潘牧天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想精华的历史延续与创新发展,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彰显当代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的中国智慧和特色,保障法律不仅体现“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形式正当性,更体现“充满人情味”的实质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实践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提出“三个善于”,主要是推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问题,引导检察人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高正确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法理情有机统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范畴。三者关系的有机统一蕴含了经典的法哲学逻辑,体现了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人文关怀和法治智慧。“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想精华的历史延续与创新发展,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彰显当代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的中国智慧和特色,保障法律不仅体现“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形式正当性,更体现“充满人情味”的实质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实践意义。真正做到“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务必在办案实践中秉承“两个坚持、一个坚守”。

  坚持思想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出新要求,进一步强调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强化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枢纽地位,不断推进法、理和公民情感的和谐统一,使法治建设更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回应民众的正义期待。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蕴含着法理情三要素与公平正义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全体人民的共同思想道德和精神基础是法理情有机统一的重要考量。人情体现了法律与民意的联系,天理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法则以法律条文的规范体现着法律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融入法治建设各个环节,还要融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司法领域,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发挥其在社会教育与价值引导方面的关键作用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塑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还有利于促进形成友善和谐的社会氛围,使司法既蕴含严肃公正性,又兼顾社会情感与人文关怀,进而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而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人民至上的核心价值观念与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相一致。其一,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和福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围绕人民的需求和利益展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二,法律的权威及其合法性来自人民的认同和遵守,只有人民普遍接受和尊重的法律,才能确保其有效实施。其三,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充分考虑人民的诉求和期待。通过积极回应人民的呼声和诉求,法律才能更好地对接社会现实、推动社会发展,实现法治的目标和价值。可见,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只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的法理情的统一,才是最充分、最有机的统一,这既是历史文化的延续和发展,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更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以司法机关的善治实践促进司法者敢于司法、善于司法,助力法理情有机融合

  司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在现代法治体系中,司法者应以善治为追求,在严格司法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为民排忧解难。善治不仅要求司法者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更要求司法者能够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关注社会现实和民众需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司法对社会现实问题的感知能力,敢于司法、善于司法,激发创新活力、强化担当作为,在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堵点、空白点的同时,助力法理情的有机融合,进而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

  需要认识到,在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不是简单地并列或者叠加,而是巧妙地有机融合。法理情构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互动体系,其中每一个元素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社会可接受性。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秩序的基石和保障,只有依法办事,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提升公正的可预见性,并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和接受。因此,司法者必须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审慎分析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建立在逻辑严密和法律正确的基础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情感因素往往会被用以调整与缓和法律的机械刚性带来的生硬和缺乏的温度,使法律的实施更具人文关怀。这不仅仅是尊重法治本身,也意味着要关注每个案件背后的人文、情感等社会因素,理解和同情当事人的情感与处境,并且将这种同理心融入法律实践中。

  当然,在社会变迁中法理情的融合也需要动态调适,这不仅要求司法者要充分意识到伦理道德与社会价值对公正司法环境塑造的重要性,更要在适用法律时顾及正义的实现,展现出对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法律公正的维护。为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办案人员需保持独立性与中立性,避免私人情感、利益冲突或外部压力干扰,确保每项裁决都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其次,需要办案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努力寻求法律、法理和人情之间的平衡点,切实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和影响,以及其所代表的公共道德立场,使各方面利益最大程度得以兼顾和满足,以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后,司法者还应具备良好的伦理修养和专业素质,能识别并解决伦理困境,使案件处理既体现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又能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确保案件处理结果满足法理情有机统一的要求。

  坚守人民立场:法理情的真正统一让人民群众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受益者和推动者

  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需要从政治高度看待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进而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人民群众是法治建设的基石。在司法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真正做到司法为了人民、司法依靠人民、司法服务人民,时刻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法律是一种理性的规范体系,但也必须与社会实际和人民情感相衔接。司法的最终目标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正义的强有力保障。评判司法活动是否公平正义,既有客观标准,如法律的规定是否得到严格的执行;也有主观标准,即人民群众对案件处理公正与否的认知和内心评价。为确保公正司法与人民群众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司法在坚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依法办案,确保人民群众的全程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决策信任度的同时,还必须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体现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唯有如此,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信任和支持,也才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受益者,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在更高水平更大意义上做实“善于在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作者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