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波、李红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梁静舒与被执行人徐永波、李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皖0103执恢306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评估方式对被执行人徐永波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73-76幢76-604室〔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67611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214934号〕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926464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527238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997803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杰: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款32773.9元及利息〔以2941.4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90.7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88.6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90.7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90.0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77.1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89.9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89.9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89.9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34.7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990.5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李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隆合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胡丽芳、姚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石祥超、隆合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聂梦洁、胡丽芳、姚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效红:本院受理胡晓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胡晓珺借款本金1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1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925元及因追讨欠款产生的费用500元,共计24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传业:本院受理原告孔令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0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谷麦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2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永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2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叶凤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春林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甦:本院受理原告罗红利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夏登涛:本院受理原告陈广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377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项明明:本院受理原告韦圣江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410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孙瑞:本院受理原告冯国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399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闽之清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闽之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百信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士进、邢莉莉:本院受理原告腾翠霞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401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盛习斌:本院受理原告崔筱箐诉被告盛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学科:本院受理关于原告龚云与丁学科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9639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龚云与被告丁学科离婚;二、丁文轩与丁子妍由原告龚云直接抚养;三、被告丁学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月分别支付丁文轩与丁子妍每人抚养费各1500元,至丁文轩与丁子妍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四、驳回原告龚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永曹、陕西秋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振兴与被告朱永曹、陕西秋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80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樑、洪春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3554号,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朱昌海:本院受理原告金寨中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朱昌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青水:本院受理原告胡茂文诉被告徐青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路路:本院受理原告李新诉被告刘路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小皖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亚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小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沪商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怡彬、李大斌、李封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天革诉被告合肥沪商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怡彬、李大斌、李封华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前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怡航保温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耀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八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耀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4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福祥: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萍诉被告唐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克勇、安徽晨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惠畅燃油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克勇、安徽晨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70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甄凤:本院受理原告申利娜诉你与鲍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503民初29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申利娜诉请如下: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2日8时30分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孟厂、张贤梅、张腊梅、张嘉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5388、15389、15390、15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二、驳回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模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15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模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合肥星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4631.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60元,由沈模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合肥俊正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宣城市华格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亿喜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3月20日作出(2024)皖0111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平:本院执行合肥畅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执2252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董平名下车牌号为皖AU61R6(不含车牌号)的奔驰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董平名下车牌号为皖AU61R6(不含车牌号)的奔驰汽车一辆的询价(评估)结果为135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张星辉于2024年5月11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130105198406074513,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张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