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5月13日(总第10552期) 2024年05月13日

  袁良宽、袁顺安:本院受理李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何询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何询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750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逾期本金59036.28元、利息69046.38元及费用7174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4日,此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何询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冯辽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源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治军、安徽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辽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讯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传永与被告安徽讯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峻、邓金镇、胡明海、马心茹:本院受理原告张福安诉被告白峻、邓金镇、胡明海、马心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光信、王正华: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国窖酒类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光信、王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芳、郑晓霞:本院受理原告陈瑶诉被告胡芳、郑晓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威: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聚品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玉玉:本院受理原告朱腾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5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颍泉区玉博超市、刘国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颍泉区玉博超市、刘国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5462.7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37875%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2224.04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507686.75元。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临泉县天昊家电经销部、陈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临泉县天昊家电经销部、陈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09588.3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持续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82.2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格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现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7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郝进步:本院受理原告方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郝进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彪货款8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玉华借款本金241337元及利息(以24133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张玉华负担355元,被告王峰负担484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本院受理原告杨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晓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龙借款本金47505元及利息(以4750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原告杨龙负担165元,被告张晓东负担189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影借款585000元及利息(以58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2024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2146元,由原告刘影负担3585元,被告李强负担856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袁洪斌:本院受理原告刘德平与被告袁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袁洪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德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2023年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袁洪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苏龙:本院受理原告付亚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9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付金、张英与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付金、张英逾期交房违约金70536.64元。被告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付金、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被告安徽北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首旅华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戎强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省金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戎强装修设计费20000元,返还原告戎强为其垫付的木饰面、长城板材料费3800元,以上合计2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立成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申学海、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杨立成保证金2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完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翟世英:本院受理原告肖丙文与被告翟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862号,原告肖丙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鹏飞:本院受理张小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小龙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成恩:本院受理王亚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王亚娟与被告马成恩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俊正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宣城市华格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肥洱旭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亿喜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波: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汤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逾期本金7980.86元、利息1895.22元及费用946.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4日,此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汤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辛长路: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辛长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辛长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逾期本金14886.11元、利息4938.17元及费用859.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4日,此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辛长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灿: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刘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逾期本金71186.79元、利息49513.22元及费用4819.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4日,此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刘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邵进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邵进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邵进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逾期本金70600.69元、利息53892.78元及费用6775.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4日,此后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邵进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