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颍华:本院受理原告冯玉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10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席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文浩: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伟诉被告安徽席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7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10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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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波: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元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526号,原告阜阳市元成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1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2050.35元〔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化率(LPR)1.5倍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9日〕,(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13050.3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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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星: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云海玻璃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2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你支付原告货款2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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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王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峰诉你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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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强、李路、李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玉强、李路、李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391516.31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由你们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547.74元,保全费2572.5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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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良忠: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天缘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良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3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运费及违约金合计6121.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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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英、张迪、张宇:本院受理原告金辉诉你们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3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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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天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和药业有限公司诉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9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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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标: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与被告王小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07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愿愿:本院受理阜阳市铭旸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282号,阜阳市铭旸广告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67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付凯:本院受理原告邓甲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邓甲午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并由你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正国: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与六安市途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1333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六安市途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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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冰: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海亮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阳海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7103.15元及利息(以每期垫付款项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你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7.5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芦洪思: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海亮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阳海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2300元及利息(以垫付款项为基数,自垫付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你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龙:本院受理郭晓慧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郝大涛:本院受理原告崔石诉被告郝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3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2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淅晓:本院受理原告张辰诉被告朱浙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佳、袁冬梅、尹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310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卜锐: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卜雨泽与卜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83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卜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卜雨泽抚养费、教育费合计34650元;二、被告卜锐自2024年2月起每月5日向原告卜雨泽支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每年递增10%,直至原告卜雨泽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原告卜雨泽的教育费用由被告卜锐按照实际产生的票据承担50%;三、驳回原告卜雨泽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志润:本院受理原告施海静与被告汪志润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良柱、江昌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方良柱、江昌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方良柱、江昌杰名下(共有)位于长丰县双墩镇兴隆路东侧北城世纪城D1区雅徽苑10幢1002室〔产权证号:皖(2019)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887号、皖(2019)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888号〕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153805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05102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35649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拍卖告知书、执行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斌斌:本院受理原告熊诵磊与被告郑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2856号,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梅魁旭、尹必云:本院受理原告陈继敏诉被告梅魁旭、尹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1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莱格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莱格斯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廷保:本院受理原告周敏诉被告郭廷保、朱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泓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大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9032号民事判决书、(2023)皖0111民初190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辉、太和县嘉德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与李国强和刘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74883.76元及利息(利息自垫付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太和县嘉德运输有限公司、李国强、刘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军、太和县嘉德运输有限公司、李国强、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鑫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600元;案件受理费2097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3017元由被告刘军、太和县嘉德运输有限公司、李国强、刘辉负担248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海保、孙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胜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胜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剑芝、王泽耀: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昕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剑芝、王泽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小精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小精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李祖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亿佰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精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小精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李祖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学明、郝敏梅、王哲、张玄、江欢欢、俞迎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3944、3964、3971、3968、3974、394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13日15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吴雨恒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24民初106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袁乃志:本院受理原告张保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24民初89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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