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孝明:本院受理张应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徐济长:本院受理冯广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董先成:本院受理原告曹迪与被告董先成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12日10时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忠欣: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6147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代忠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士林: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6148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张士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冬: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6151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王晓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进: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6149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严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玉荣: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6152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姚玉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云龙: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6157号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桂云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南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泉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昕石:本院受理原告张旭炎诉王昕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礼:本院受理原告蒋凯诉被告王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国诉被告李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新生:本院受理原告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新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建借款83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2024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2024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扣除已经偿还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5.2元,诉讼保全费2156.8元,合计5262元,由原告徐建负担410元,被告王新生负担485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陆小连、陆华连:本院受理李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詹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徐晓翔与被告王向东、詹建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3643号,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晓亮:本院受理原告章振锋与被告安徽省群涌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双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晓亮、寇光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1886号,原告章振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3460.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富县中医医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润三九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县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320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威而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卓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经士若:本院受理原告齐胜祥与被告经士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能亮:本院受理原告申秀玲与被告周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元家具有限公司、蒯世敏: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兴迪利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治慧与被告合肥正元家具有限公司、被告蒯世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吉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朝利: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阔与被告田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州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2024)皖0111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补正)。本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州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淮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国药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皖0111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安徽淮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新路: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华泰钢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金海波与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马仲案字第041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庭组庭通知书、仲裁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会主任依据《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指定仲裁员王昕一人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4年5月16日11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马鞍山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申请人金海波与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马仲案字第041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庭组庭通知书、仲裁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会主任依据《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依法指定仲裁员王昕一人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并定于2024年5月16日10时在本会仲裁二庭开庭。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郑秀英、刘小霞、郭明筠、高坡坡、杨光强、呙永春、柳红、胡小红、奚正伦、郝群、颜建华、王萍:本委受理郑秀英、刘小霞、郭明筠、高坡坡、杨光强、呙永春、柳红、胡小红、奚正伦、郝群、颜建华、王萍诉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保案件。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沙劳人仲监字(2024)第95号、96号、97号、99号、101号、102号、104号、105号、109号、110号、111号、112号仲裁决定书,(2018)沙劳人仲调字第624号、625号、626号、629号,沙劳人仲字(2019)第579号、580号、603号、604号、630号、631号、632号、633号开庭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5月28日10时30分、10时40分、10时50分、11时、11时10分、11时20分、11时30分、11时40分、11时50分、12时、12时10分、12时2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你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视为按撤诉处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黄素琼、何均、张小青、谢桂香、何松柏、曾顺芝、毕志凤、徐桂华、潘先容、刘文确、刘志斌、曾友芳:本委受理黄素琼、何均、张小青、谢桂香、何松柏、曾顺芝、毕志凤、徐桂华、潘先容、刘文确、刘志斌、曾友芳诉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保案件。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沙劳人仲监字(2024)第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53号、54号、55号、56号仲裁决定书,(2018)沙劳人仲调字第546号、547号、548号、549号、550号、551号、553号、554号、555号、557号、559号、560号开庭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5月27日10时30分、10时40分、10时50分、11时、11时10分、11时20分、11时30分、11时40分、11时50分、12时、12时10分、12时2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你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视为按撤诉处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常怡、卢红毅、杨琼碧、何秀英、王洪梅、何俊群、杨江明、杨淑英、文代蓉、李国芳、欧中明、邓世芬:本委受理常怡、卢红毅、杨琼碧、何秀英、王洪梅、何俊群、杨江明、杨淑英、文代蓉、李国芳、欧中明、邓世芬诉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保案件。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沙劳人仲监字(2024)第116号、118号、119号、121号、122号、123号、127号、129号、130号、133号、135号、136号仲裁决定书,沙劳人仲字(2019)第640号、642号、643号、645号、646号、647号、652号、654号、655号、658号、660号、661号开庭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5月28日12时30分、12时40分、12时50分、13时、13时10分、13时20分、13时30分、15时30分、15时40分、15时50分、16时、16时1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你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视为按撤诉处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纯凤、吴伯英、杨菊、张国菊、张映蜜、颜加明、刘昌容、胡安成、严光玲、李尚春、万永祥、张梅:本委受理李纯凤、吴伯英、杨菊、张国菊、张映蜜、颜加明、刘昌容、胡安成、严光玲、李尚春、万永祥、张梅诉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保案件。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沙劳人仲监字(2024)第58号、59号、60号、61号、62号、63号、65号、66号、67号、71号、72号、73号仲裁决定书,(2018)沙劳人仲调字第563号、564号、565号、566号、567号、571号、577号、579号、582号、586号、587号、588号开庭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5月27日12时30分、12时40分、12时50分、13时、13时10分、13时20分、13时30分、15时30分、15时40分、15时50分、16时、16时1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你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视为按撤诉处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周容、周隆玉、苟立彬、赵敏、周玉、仲长树、李道均、唐洪明、尹青明、蒋桂容、汤小均、蒋顺英:本委受理周容、周隆玉、苟立彬、赵敏、周玉、仲长树、李道均、唐洪明、尹青明、蒋桂容、汤小均、蒋顺英诉新疆中泰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烧碱厂劳动服务公司)补缴社保案件。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沙劳人仲监字(2024)第74号、76号、77号、78号、79号、80号、82号、83号、86号、88号、89号、90号仲裁决定书,(2018)沙劳人仲调字第589号、591号、592号、595号、596号、598号、601号、602号、605号、609号、610号、614号开庭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5月27日16时20分、16时30分、16时40分、16时50分、17时、17时10分、17时20分、17时30分、17时40分、17时50分、18时、18时1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如你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视为按撤诉处理。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