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政欣
运用法治手段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是我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化解外部风险挑战的重大任务,也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应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作用发挥。
一是探索和建立检察机关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的外国实体诉至法院的国家利益公诉制度。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可探索建立国家利益公诉制度,授权检察机关将无视我国法律、以执行西方制裁措施为由侵害我国利益的外国实体诉至法院,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从而增强我国法律的威慑力和实际效能。同时,可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创立在满足外国实体协助我国执法司法机关调查、分享信息、承认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缴纳罚款和承诺不再违反我国法律的条件下免予起诉的制度,以增强国家利益公诉制度实际运行的有效性。
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在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构建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的实际效力在相当程度上以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为支撑,而我国法律中明确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条款数量相当有限。最高检可在司法实践中更加积极地对“地域模糊性”法律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解释,并通过发布国内法域外适用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妥善拓展我国法律域外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