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伟:本院受理(2023)皖0111民初13122号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德锋、查伟、光磊、何磊合同纠纷一案,李德锋、光磊对(2023)皖0111民初1312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克松: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嘉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2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657元,并支付违约金1946.44元(暂计算至2023年9月19日止,后续款清息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宇峰:本院受理原告於建彬诉被告黄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法律咨询及诉讼指导费用1500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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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辉:本院受理阜阳市合瑞水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庞运商贸有限公司、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470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卫东:本院受理原告王雷与被告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5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雷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程卫东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太和县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庞建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774号,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3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阮涛:本院受理原告刘平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0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林永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平工程款91296元及利息(利息以91296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刘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林永昌、阮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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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华:本院受理原告孙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907-1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1日10时2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洮南市瑞达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春庆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686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8日8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党秀振:本院受理原告刘平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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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嗨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刘笛:本院受理原告李阿帮与被告阜阳嗨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刘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阿帮支付货款27900元及利息(以279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李阿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刘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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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军、吴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张云波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24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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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跃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9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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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本院受理原告周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4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山东邹平春昊面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3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邹平春昊面粉有限公司签订的《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编号为:FHCC2022062906);二、被告山东邹平春昊面粉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98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峥:本院受理原告王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8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鹰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德高石材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淑贤:本院受理原告王世礼与被告吴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64号,原告王世礼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3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并加计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文光:本院受理胡海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文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海东货款765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小涛(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103280330):本院执行的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小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执958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小涛名下车辆号为浙AW881P轻型厢式货车;二、被执行人刘小涛名下车辆号为浙AW881P轻型厢式货车的询价(评估)结果为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宇(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706141518):本院执行的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执958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宇名下车辆号为贵CWN048轻型仓栅式货车;二、被执行人黄宇名下车辆号为贵CWN048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询价(评估)结果为4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比尼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格瑞仕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比尼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格瑞仕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赛安(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703082816):本院执行的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赛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执958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通知书价格评估报告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赛安名下车辆号为浙CP29J3轻型厢式货车;二、被执行人吴赛安名下车辆号为浙CP29J3轻型厢式货车的询价(评估)结果为49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成彬:本院受理原告车武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6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金山:本院受理原告朱生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67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周金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朱生全借款97000元;二、驳回原告朱生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7元,由原告朱生全负担668元,被告周金山负担216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浩严:本院受理原告时文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4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合肥绿尔康生态种植有限公司、汤学芬、王光早、吴敦华、范爱武、范吴杨: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绿尔康生态种植有限公司、汤学芬、王光早、吴敦华、范爱武、范吴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皖0103执恢553号,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汤学芬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飞凤街路601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81979)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447.08万元,该公司对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22〕第65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的情况说明,说明原估价报告评估结果应用有效期可延续至2025年3月13日。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22〕第656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关于对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22〕第6562号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作出的情况说明。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和说明有异议,自公告送达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4月22日10时至2024年4月23日10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网络拍卖。一、拍卖标的:淮北市濉溪县四铺乡三铺村泗永路南侧五队543号,起拍价:450000元;二、拍卖地点: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三、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出到拍卖开始前;四、竞买手续:有意竞买者登录,网址:https://sf.taobao.com/0560/04,报名竞标并缴纳保证金;五、其他事项:与上述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届时应参加本次拍卖会,如缺席,则丧失相关权利,本公告视为送达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购买权人;六、详情请查看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后续拍卖进展不再另行通知。咨询电话:13905613796。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安徽锐恩伯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闫中良、肖艳芹、纪桂香、张国浩、杨辉、刘云、张丽、王福臣、王瑞才、王瑞宏、夏杰、樊欢欢、黄洋洋诉你单位报酬赔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皖阜界劳人仲案〔2024〕3号、4号、5号、6号、25号、29号、30号、31号、33号、34号、35号、56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9时在界首市中原路101号人社局一楼西大厅1号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界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界首市尹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黄洋洋诉你单位报酬赔偿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皖阜界劳人仲案〔2024〕51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9日9时在界首市中原路101号人社局一楼西大厅1号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界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太和县泉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州坤泰炉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周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2453号,因你公司住所地不详、无法联系,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15日10时在太和县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万满:本院受理原告朱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76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10日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五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丹、黄川、林超、邵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来租机信息科技经营部与王丹、黄川、林超、邵武租赁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 0103民初 1948、1950、1953、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