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3月18日(总第10504期) 2024年03月18日

  宋本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宋本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1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9975.01元、利息4242.64元、费用4721.26元,合计人民币38938.91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5月11日,后续利息、费用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973.47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39912.3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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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梅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1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4900.8元、利息2910.72元,费用3681.74元,合计人民币31493.2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5月11日,后续利息、费用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87.33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32280.5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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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卓:本院受理原告姚启生诉被告陈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63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7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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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磊:本院对原告丁艳诉被告王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98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7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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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飞飞:本院受理原告程贺章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04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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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佰勇: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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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本院受理颍州区九龙镇叶寨村村民委员会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颍州区九龙镇叶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伟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原告颍州区九龙镇叶寨村村民委员会;被告张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九龙镇叶寨村村民委员会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腾空后实际交付之日止的土地租金(租金按照每日179.17元计算,扣减被告张伟支付的45825元);案件受理费2059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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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成银: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3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48285.52元及利息(以248285.52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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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饶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英宝鼎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790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英宝鼎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用162836元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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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英宝鼎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7927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英宝鼎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用375699元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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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金伟:本院受理安徽天英宝鼎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皖1202民初1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英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1076122.28元及违约金;二、驳回安徽天英小商品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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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拾朋装饰有限公司、张平平、石小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儒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拾朋装饰有限公司、张平平、石小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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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赢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斌诉被告安徽赢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0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西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姜西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1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6861元、利息1978.8元、费用2497.05元,合计人民币21336.85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5月11日,后续利息、费用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33.42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21870.2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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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更上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明亮、张长来:本院受理原告胡小婷与被告山东更上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明亮、张长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8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天揽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盖海友诉被告安徽九天揽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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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九香、江吉高:本院受理原告赵洪涛诉被告万九香、江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1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勤翠:本院受理原告郑义平诉被告张后权、周勤翠、张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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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运荣:本院受理原告郭长民诉被告邓明友、李运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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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溪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郝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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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义:本院受理原告胡玉婷与被告李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0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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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辰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国际汽配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5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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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德彪:本院受理原告刘园园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3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劳务费43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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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兰、阜阳市达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茜与被告王小兰、阜阳市达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5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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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凤祥、张雷:本院受理原告徐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5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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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山、张亚萍: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1630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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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祥祥、司伟、石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洁琼诉被告杨祥祥、司伟、石鹏飞与第三人安徽丽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李洁琼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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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红伟:本院受理原告常维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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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传忠:本院受理宋怀敬与刘传忠、倪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9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传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宋怀敬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另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均按照2021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若被告刘传忠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被告倪显刚应对被告刘传忠未能履行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477元,诉讼保全费2579元,合计10056元,由被告刘传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克田:本院受理原告胡汝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5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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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成恩: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6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新华:本院受理原告袁侠光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22民初1080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0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田军、王甫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袁侠光工程款278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侠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8元,保全费1912.5元,合计7390.5元,由被告田军、被告王甫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军厂、程小妹:本院受理关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03执恢970号,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依法在“京东网”公开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张军厂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180号3幢102室〔不动产权证: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18919号〕,2024年2月27日竞买人钱新(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102072814)以1758062(壹佰柒拾伍万捌仟零陆拾贰元)最高价竞得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180号3幢102室〔不动产权证: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18919号〕。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成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山西安姆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云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安姆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8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加百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