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梁德岁:本院受理原告陆峰诉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梁德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7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路冬冬、王保安、夏登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7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优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彤、王远想:本院受理原告陆波诉被告方金亮、安徽智迈科技有限公司、张丽、何秀芳、上海优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张彤、王远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191民初8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初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孙逸韬:本院受理原告李可诉被告安徽初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孙逸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皖0111民初149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乐波:本院受理原告赖思味诉被告王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318110.26元、利息及罚息59275.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汪军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北路5#综合楼202室房屋(房地产他证阜字第201600604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53元,由被告汪军负担6961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493755.8元、利息及罚息35188.36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张敏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366号阜阳恒大绿洲9#住宅楼2104室房屋〔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6131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43元,由被告张敏负担9089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子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刘子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子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817217.89元、利息及罚息20402.2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1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刘子墨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环城小区28#住宅配套楼2004室房屋〔皖(2021)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4424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9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220元,由被告刘子墨负担12176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贺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刘贺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贺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218033.79元、利息及罚息15901.35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22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刘贺志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府前路159号明月双清小区21#住宅楼201室房屋〔皖(2020)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0004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7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272元,由被告刘贺志负担15905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梅庆申、雎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梅庆申、雎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梅庆申、雎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20568.73元、利息及罚息4715.46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梅庆申、雎丽丽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96号蓝堡小区9#楼903室房屋(房地产他证阜字第201200444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67元,由被告梅庆申、雎丽丽负担2806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汝登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汝登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汝登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331177.95元、利息及罚息11886.3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汝登梅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阜南路460号锦绣园小区1#楼604室房屋(房地权证阜字第201503572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39元,由被告汝登梅负担6446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平军、宋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杨平军、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平军、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24793286元、利息及罚息1823.12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杨平军、宋丽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临泉路411号阜阳安厦商住大厦1#、2#商住楼2#701室房屋〔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6670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16元,由被告杨平军、宋丽负担5604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宗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王宗瑞、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宗瑞、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241925.41元、利息12346.25元及罚息4440.2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王宗瑞、姜霞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淮河路767号万达广场1#、2#公寓、3#大商业3#252室房屋〔皖(2016)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52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101元,由被告王宗瑞、姜霞负担5050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明杰:本院受理徐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7662号,徐丽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本金,按银行贷款利率从2022年5月24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林、阜阳市霆晟汽车箱体销售有限公司、许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高振与许林、阜阳市霆晟汽车箱体销售有限公司、许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6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程雷娜:本院受理原告石洪喜与被告程雷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程雷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石洪喜代偿款132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程雷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潇洵:本院受理原告张允东诉你与马永安、阜阳市萧洵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2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诚意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2月27日,按月1.2%计息,共5160元,截止到还款之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效红:本院受理原告胡晓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江西德泰生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洋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天天一泉弱碱水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忠与被告阜阳天天一泉弱碱水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阜阳天天一泉弱碱水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张新忠水卡充值款1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天天一泉弱碱水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中志:本院受理原告谷继光诉你与展兴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2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文政:本院受理原告牛梦凡与被告郭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文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牛梦凡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郭文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以山:本院受理阜阳市鑫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和王俊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以山、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鑫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98375.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4.485%,自2023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阜阳市鑫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俊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化东: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韩化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918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