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 2024年03月14日 王渊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

  多边主义体现国际关系发展中的理性抉择

  在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多边主义正在被塑造为国际秩序形成、发展和评价的尺度,以及中国国际法治观的重要话语。多边主义存在于理念、行动和话语的维度上,主要体现为包容而非排他的国际事务原则。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中积极正面发展交往的理性选择,体现了国际法治的价值指向,代表着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人道主义等追求和尺度。多边主义有利于国际社会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充分开展合作,努力实现共赢。而单边主义则助长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对人类社会的未来有负面影响。中国在历史上认可和支持多边主义的立场。义利观作为中国的关键理念,启迪着中国的涉外法治面向多边主义的范式统合,中国在这一领域的行动和话语正在逐渐完善。为此,中国应在国际社会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将中国的多边主义理念、行动与国际法治的趋势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基本利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良好国家形象,强化中国的国际对话能力和议题创制能力,并且努力推动世界各国秉持开放包容的精神积极合作,共塑国际社会的共同未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

  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是并存的纠纷应对体系

  “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是两种不同的纠纷应对体系和方法。“纠纷解决”在理念上将纠纷视为社会矛盾的反映,倾向于更多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纠纷治理。在认识上,“纠纷治理”看重纠纷之间的关联性,讲究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不限于法律方式,不拘泥于法律对纠纷性质、处置程序和制度规定的约束;“纠纷解决”则是由专职机构开展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置纠纷的一种体系。这种体系在理念上,将具体的法律纠纷视为相对独立的纠纷事件,通过对纠纷性质的识别,将其纳入相应的程序,按照既定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解决”的过程和方式受制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和约束,逐渐演进为一套高度自洽,专业化、技术化、体系化,有理论予以支撑的系统。在我国,这两种体系都有自己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对于我国法治的推进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基于自身体系的结构性特点,两种体系各有所长。因此,我国应当坚持两种体系的共生并存,避免一种体系同另一种体系的关系失调,并在运作中彼此相互照应、相得益彰,在社会实践中追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宏杰:

  完善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刑事治理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员纳入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犯罪主体范围,织密了产权平等保护的刑事法网,保障了民法典、公司法等前置部门法的施行,实现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企业关键少数责任体系的刑民一体完善。公司、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系职务犯罪而非传统的背信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股东的财产权益,还有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管秩序以及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公司、企业价值的持续提升和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于修正后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范构造,应基于其法益侵害本质进行实质解释适用: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当依据行为人在公司、企业中的具体职权范围进行规范性、实质性判断;二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的成立,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行为前提,以非法经营为行为形式,以同类营业为行为对象,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行为结果,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行为出罪条件。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焦艳鹏:

  构建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

  积极构建污染环境犯罪的多元治理机制是提升国家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保障和服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构建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应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为目标,高度关注关键性问题的解决。主要包括:第一,对污染环境犯罪的生成机理与基本样态应有科学把握,这是构建多元治理机制的科学前提;第二,对不同机制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功能作合理定位,这是构建多元治理机制的系统之维;第三,积极促进多元治理机制在污染环境犯罪治理中协同效能的产生。上述关键性问题的解决需继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协调和配置好法律资源、经济资源、行政资源、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多元治理机制,系统把握、稳步推进,如此,方能促进我国经济的绿色低碳发展与美丽中国建设,进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早日实现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高质量发展。

  (以上依据《国际法研究》《现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政法论丛》,王渊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