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检察日报2024年2月28日(总第10485期) 2024年02月28日

  李宾宾:本院受理原告谢洪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宾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洪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按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谢洪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谢洪艳负担19元,被告李宾宾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齐振平:本院受理原告徐传振、范多标与被告齐振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徐传振、范多标劳务费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齐振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沙沙:本院受理周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7079号,周涛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700元(大写:叁万伍仟柒佰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999.04元(自2021年12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荣军:本院受理周喜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民初15832号,周喜庆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光付:本院受理阜阳市天宇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5568号,阜阳市天宇装饰材料经营部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56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损失的计算方式:以35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9日,按同期上调50%计算,暂计为6779.57元),以上暂计为42459.57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通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宗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3611号,张宗洁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61850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辅城商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刘战昌禽蛋批发店与被告安徽辅城商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辅城商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刘战昌禽蛋批发店支付货款3298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986.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刘战昌禽蛋批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安徽辅城商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叶成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胜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成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9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胜源物流有限公司代偿款23983.47元及利息(以23983.4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杭州胜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叶成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曾献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曾献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71号,原告刘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曾献刚归还原告刘敏借款本金总计16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21日起,以1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陆小艳、汤远梅:本院受理原告仲召勇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家辉:本院受理原告朱长哲、赵元曾与被告安徽兴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家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6003号,原告朱长哲、赵元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兴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187641.73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家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二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健:本院受理原告许美玲与被告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726号,原告许美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郭瑞泽:本院受理原告秦贺峰与被告郭瑞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6846号,原告秦贺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806元及逾期利息(以3880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东海:本院受理张殿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6875号,张殿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领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凤于与被告安徽领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谢心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5704号,原告王凤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9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俊龙:本院受理原告王雷雷与被告孙俊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民初1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俊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雷雷代偿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王雷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孙俊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汝登锋与被告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汝登锋支付欠款13500元及利息(以13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二、驳回原告汝登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海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殿伦、王敏: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赵殿伦、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执恢2179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殿伦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加坡花园城A组团4幢101室(产权证号:合产054968)的房产;二、被执行人赵殿伦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加坡花园城A组团4幢101室(产权证号:合产054968)的房产询价(评估)结果为269958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冉冉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勇:本院受理原告罗慧与诉被告安徽冉冉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爱屋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波与被告合肥爱屋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建宏:本院受理原告汪家兵诉被告李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欣怡、黄泽平:本院受理原告徐家胜与被告黄欣怡、黄泽平债权人代位权纠纷〔(2024)皖0181民初934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黄欣怡、黄泽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伟与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2024)皖0181民初93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赵海峰、车会巧: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赵海峰、车会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执恢2573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海峰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820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104807号〕。二、被执行人赵海峰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14幢14-820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104807号〕的询价(评估)结果为1411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4月1日10时至2024年4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新怀魏路东侧阳光都市4号公建楼103号房屋(房产证号:333382号),建筑面积:703.57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业,总层数:3层,所在楼层:1—3层。整体拍卖,委托评估价:3877200元,起拍价:2714040元,保证金:3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7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4月1日10时至2024年4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怀远县新城区新怀魏路东侧阳光都市4号公建楼102号房屋(房产证号:330260号),建筑面积:793.47平方米,规划用途:商业,总层数:3层,所在楼层:1—3层。整体拍卖,委托评估价为4372600元,起拍价:3060820元,保证金:3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7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13955231181。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焱久机械厂: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科威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81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皖0181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何阿俊、李志学、孙读书、安徽鸿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云标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程俊、何阿俊、李志学、孙读书、俞梅及第三人安徽鸿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81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2023)皖0181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