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孙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辉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市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利辉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孙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治:本院受理原告范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5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凡宗玉、刘保才、甘新爱、刘申永、李庆艳、李如愿、闫梦磊、陈仁龙、葛玉英、刘曼曼: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3民初342、343、345、347、350、351、357、360、361、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建军、金鑫、王伟朋、朱家良、王伟、孙州、谭立群、钱良坤、孟庆军、韩建强、万冕、李婷婷、黄方红、郭小宝、范春梅、蔡秋成、吴强、谢群群、张新凤、代显锋、丁国庆、游文龙、钟海琴、谢辉、徐冉冉、李海军、叶南军、叶涛、史淑芹、阮维华、秦少林、强成木、吕明刚: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与被告你们信用卡纠纷三十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15239、15240、15242、15245、15246、15249、15251、15253、15254、15256、15257、15258、15259、15260、15261、15264、15266、15267、15269、15271、15272、15273、15274、15275、15276、15278、15280、15281、15282、15283、15284、15285、15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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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谏、合肥一叶知秋足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水润澜乡足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谏、合肥一叶知秋足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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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明、方坤、合肥明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耀宁诉被告郑家明、方坤及第三人合肥明晓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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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87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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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玉洁、周天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玖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富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玉洁、周天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2179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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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腾飞:本院受理原告戴绍军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6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戴绍军支付代偿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28233.33元,并以128233.33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由你承担本案受理费2865元及公告费(凭票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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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玉:本院受理原告赵阿龙诉被告杨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9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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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玲利:本院受理原告薛小伟诉被告廖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9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9000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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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洁文:本院对原告汤娟诉被告胡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365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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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环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志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6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三环管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阜阳市志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支付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志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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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芝东:本院受理原告方红玲与你、张晓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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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琪: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和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永琪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90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金额14447.97元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300元、律师费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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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悦:本院受理原告徐怀童与被告程悦、程伟、马玉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怀童彩礼款311080元,被告程伟对其中的281680元部分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徐怀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96元,由原告徐怀童负担2400元,由被告程悦负担55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程伟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海小锐:本院受理原告刘鹏飞与被告海小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9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海小锐:本院受理刘鹏飞与海小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2023)皖0111民初1930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刘鹏飞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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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大建设有限公司、任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安徽华大建设有限公司、任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华大建设有限公司、任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7707.65元、罚息484.3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7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华大建设有限公司、任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872.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安徽华大建设有限公司、任丽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冉锦商贸有限公司、李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阜阳冉锦商贸有限公司、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皖1202民初10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冉锦商贸有限公司、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9997.33元、罚息1666.64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1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阜阳冉锦商贸有限公司、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8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冉锦商贸有限公司、李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慷谐贸易有限公司、汪卫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阜阳市慷谐贸易有限公司、汪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慷谐贸易有限公司、汪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及罚息885.36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1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阜阳市慷谐贸易有限公司、汪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市慷谐贸易有限公司、汪卫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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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敬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左敬明、安徽高速阜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左敬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34210.29元及利息17896.84元、罚息89.29元、利息复利399.63元、罚息复利1.27元(利息等暂计算至2023年7月21日,此后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左敬明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化路6号高速时代公馆17#住宅配套楼703室〔皖(2021)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6089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6元、财产保全费378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左敬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国存与被告阜阳市金天地休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06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继虎:本院受理原告张胜强诉你与刘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23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80元(以23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780元,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茜茜、王文生:本院受理原告李以芳诉被告刘茜茜、王文生、安徽阜阳建军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749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以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李以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武言:本院受理原告申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武子祥:本院受理原告杨自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借款20000元(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LPR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谢峰:本院受理原告方大维与被告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0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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