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借款本金813689.66元、利息及罚息38846.64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22日,此后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对被告余辉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街道办事处经二路796号金叶名园11#住宅楼1601室房屋〔皖(2021)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34646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负担223元,由被告余辉负担12325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世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彩云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61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树生:本院受理原告唐彪与你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15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焦晓丽: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友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10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南友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270.24元及滞纳金(以尚欠租金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租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焦晓丽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原告河南友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焦晓丽名下2017款猎豹CS102.0T手动新锐型车辆(车牌号豫K221EC,发动机号:SSG9380,车架号:LN86GCBF3GA018370)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河南友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焦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902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立权:本院受理张家慧与彭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字居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芳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2023)皖0181民初9061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贵州一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皖0111民初17916号原告安徽闽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一诚商贸有限公司、彭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贵州一诚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皖0111民初21750号
邓伟伟、周伟、李堂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祥宏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伟伟、周伟、李堂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邓伟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175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3)皖1202民初9247号之一
范多利:本院受理原告徐恩朋、徐恩松、徐家伟、张永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9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3)皖0103执恢1099号
叶建成(身份证号码412827197403178035)、裴兴言(身份证号码412827197708178035):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叶建成、裴兴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叶建成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张洼路24号未来家园4#1208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57260,面积126.1㎡)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762626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929961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806256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建:本院受理原告毛彬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艳龙、程志云、程丽影、张朋飞、王亚奎、姚东、姚东、林小桃、宋伟民、刘喜庆、孙良、刘伟娜、骆启彪、李大玲、周晓东、程涛、李龙、李大玲、刘锋、程涛、王亚奎、张传辉、张传辉、骆启彪、李龙、谢登成、谢登成、刘锋: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14499号、(2023)皖0103民初14500号、(2023)皖0103民初14501号、(2023)皖0103民初14506号、(2023)皖0103民初14510号、(2023)皖0103民初14516号、(2023)皖0103民初14520号、(2023)皖0103民初14525号、(2023)皖0103民初14528号、(2023)皖0103民初14529号、(2023)皖0103民初14536号、(2023)皖0103民初14538号、(2023)皖0103民初14541号、(2023)皖0103民初14545号、(2023)皖0103民初14546号、(2023)皖0103民初14548号、(2023)皖0103民初14550号、(2023)皖0103民初14556号、(2023)皖0103民初14559号、(2023)皖0103民初14563号、(2023)皖0103民初14567号、(2023)皖0103民初14570号、(2023)皖0103民初14574号、(2023)皖0103民初14576号、(2023)皖0103民初14579号、(2023)皖0103民初14581号、(2023)皖0103民初14588号、(2023)皖0103民初145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