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广告营销不能以患者隐私为“卖点” 2024年01月22日 史兆琨

  近日,有网友反映,一位医疗博主在社交平台发布女性隆胸手术前后对比视频,并在视频中嵌入其微信号。虽然图像和声音已被作相应处理,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女性患者的隐私部位。该博主还表示,有些视频是属于内部的,如果客户想全面了解,可以加微信看朋友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该视频内容是否涉嫌传播淫秽信息进行鉴定(据1月21日《新京报》)。

  在社交平台发布医美手术前后对比视频,性质上应属于医疗广告范畴。这样的广告营销行为本无可厚非,然而公开发布暴露女性患者隐私部位的视频,难逃博眼球之嫌。该医疗博主在视频中还备注,“平台限制不允许展示,清晰版+v(加微信)”,这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可能涉嫌违法违规。

  该医疗博主与患者签订“案例协议”,属于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对于身体私密部位,享有不被他人拍摄或者窥视的权利。与此同时,隐私权也不是完全固化的,公民有权让渡隐私权,比如出于查明病因等需要,允许医生为自己检查身体。但细看这份协议可以发现,其名称为“肖像权使用协议”,相关条款多次提及“肖像权”等内容。那么,这里“肖像权”所涉及内容,是否包含涉及隐私部位的画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也就是说,患者签订协议同意将肖像使用权授权给医疗博主一方,并不意味着患者同意让渡隐私权。

  此外,还需厘清的一点是,在签订医疗合同过程中,患者与医疗博主可以就让渡隐私权达成一致。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合同仅对医患双方具有拘束力。退一步讲,即便医疗博主征得了患者同意,获得患者让渡隐私权的授权,但这也只是医患双方自己的事情,如果将暴露患者身体私密部位的视频发在朋友圈,就存在一个是否合适,甚至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了。从某种意义上看,朋友圈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我们不能无限度放任朋友圈发布者“自弹自唱”。

  缺乏规则精神和边界意识的朋友圈内容,很容易造成网络侵权和污染网络生态的情况。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涉事视频内容是否涉嫌传播淫秽信息进行鉴定。也就是说,该医疗博主的上述营销行为,如果经鉴定,其行为确实违反了有关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然而,整治自媒体博主营销乱象,仅靠事后监管显然还不够。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告营销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对于广告内容也有审查、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规范。这起事件中,还有一点值得重视:对于自媒体博主发布的广告内容,应如何严格审核把关?实践中,自媒体博主往往既是广告制作者,又是广告发布者,这种身份上的“合二为一”,与此前的二者相对独立相比,在内容审查上更容易出现问题,这就对发布广告的网络平台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这也是自媒体广告营销监管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需要进一步关注和思考。

  对医疗博主来说,进行广告营销要以公序良俗为界,遵循规则精神,保有边界意识,万万不能以患者隐私为“卖点”,使本应大大方方进行的广告营销变了味。